4.1.4 对调试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4.1 按《启规》及《火电机组启动验收性能试验导则》的规定,规范、准确地完成机组性能试验和其他约定的试验项目;
4.1.4.2 各项性能试验方案、技术措施规范、齐全、可操作性强。试验报告完整、齐全、规范,数据真实可信,结论准确。
4.1.4.3 机组调试总结已正式出版,全面、准确地反映机组调整试运的全过程;反映机组的状态、性能以及尚存的问题;反映调试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和不足以及改进的措施;
4.1.5 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5.1 对工程进行全面回顾评价;
4.1.5.2 全部监理资料完整、齐全、规范,符合规定要求; 4.1.5.3 向建设单位提交了由项目总监理师和本企业负责人签署的“机组建设质量(静态、动态)评估报告”;
4.1.6 对生产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6.1 机组试生产期运行参数和经济技术指标统计齐全、准确、可靠,测取方法符合规定要求。
4.1.6.2 各类管理制度、运行规程、系统图、记录表单等运行管理软件,全部修订完毕并正式出版,满足生产管理的需要。
4.1.6.3 机构设置满足生产管理的需要,生产管理、运行操作、检修维护各类人员配备合理,符合上级的规定,并经考核上岗。
4.1.6.4 进一步对设备及其工艺系统消缺和完善工作,并有统计清单。对机组尚存问题的处理已有具体的安排;
4.1.6.5 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健全,工程建设依据性、管理性、勘测、设计、设备、施工、调试、监理、竣工图和工程质量监督等各类文件、资料归档完毕,并完整、齐全、规范统一、准确、图文清晰,其归类、组卷、编目、卷皮规格及其制作材料的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规定。
4.2 对技术资料和文件的监督检查
4.2.1 建设单位
4.2.1.1 质量监督注册文件; 4.2.1.2 工程文件和技术资料总目录;
4.2.1.3 机组启动验收组织机构、成员的批准文件,机组建设质量总评表,“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机组移产生产交接证书”。
4.2.2 设计单位 4.2.2.1 竣工图;
4.4.2.2 机组试生产阶段(考核期)发出的设计变更单; 4.2.2.3 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等统计、分析一览表; 4.2.2.4 对机组建设质量的评估报告。 4.2.3 施工单位
4.2.3.1 竣工移交资料目录清单和机组移交范围内的“工程验收结果的情况报告”。
4.2.3.2 在机组试生产阶段(考核期)完成的工程项目一览表及相应的技术记录、质量检验记录和验收签证;
4.2.3.3 建筑、安装未完项目清单; 4.2.3.4 施工质量保修书。 4.2.4 调试单位和性能试验单位
4.2.4.1 机组性能试验方案、措施和试验报告;
4.2.4.2 调整试运资料清单、调整试运总结、机组阶段调整试运质量总评表、机组整套试运参数和经济技术指标汇总表;
4.2.4.3 调试未完项目清单。 4.2.5 生产单位
4.2.5.1 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大型设备基础的沉降观测成果报告;
4.2.5.2 机组试生产阶段(考核期)主辅设备运行日志,技术记
录、缺陷记录、异常运行故障情况记录;
4.2.5.3 保护定值一览表和实际整定值清单; 4.2.5.4 保护、程控及仪表投入情况一览表;
4.2.5.5 自动调节系统投入一览表,数采系统开关量、模拟量的I/O清单及模拟量测量精度校验统计表;
4.2.5.6 机组试生产阶段(考核期)主要运行参数和经济技术指标以及试验确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4.2.5.7 机组热工、电气保护误动作原因分析一览表,机组停机情况及停机原因分析一览表。
4.2.5.8 试生产总结报告; 4.2.6 监理单位
4.2.6.1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及评定结果一览表; 4.2.6.2 机组建设质量(静态、动态)评估报告; 4.2.6.3 监理报告、报表和监理日志。
4.3 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4.3.1 “启规”规定的机组性能试验和其他约定的试验项目的按计划完成,试验结果符合制造厂和设计规定以及相关国家标准;
4.3.2 机组试生产阶段(考核期)运行参数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符合设计或制造厂的规定;
4.3.3 全厂设备及其工艺系统在试生产阶段(考核期)暴露出的质量问题及处理结果;
4.3.4 建(构)筑物和主要设备基础沉降观测成果报告完整、规范,结论明确。绝对沉降和不均匀沉降值在设计和规定标准范围内;
4.3.5 整套启动试运后质量监督检查时,中心站提出的整改问题及其处理结果;
4.3.6 遗留的施工和调试项目的完成情况和质量检查验收结果; 4.3.7 整套启动后的汽机、变压器等油质跟踪试验结果,汽水品
质情况,汽机翻瓦检查情况;保温与炉顶密封的质量变化情况;全厂设备及其工艺系统的泄露情况;
4.3.8 热工、电气自动调节、程序控制系统、保护和仪表的投入情况及自动调节品质;
4.3.9 机组和公用系统及公共设施的运行状况; 4.3.10 环境保护“三同时”实施状况。
5 质量监督检查的步骤和方法
5.1 检 查 步 骤
5.1.1 鉴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技术特点,质量监督检查以阶段性检查方式为主,结合不定期巡检并随机抽查、抽测的方式进行。阶段性工程质量监督按自查、预监检和正式监督检查三个步骤进行。
5.1.2 自 查
由工程质量监督站督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符合要求后,书面报告工程质监站,并申请预检。
5.1.3 预监检
由工程质监站负责,组织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完毕对工程质量做出客观、公正、恰当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整改。整改完毕,经监理单位确认,且形成管理闭环资料后,由工程质监站提前七天向中心站提出正式监督检查的书面申请。
名责任主体均应认真准备好关于工程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的书面汇报材料。(汇报的主要内容见5.2.3条)。
5.1.4 正式监检
中心站接到工程质监站的质量监督检查申请后,应在不超过七天之内组织相关专业质监工程师组成监检组,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并且核查预检中提出的整改项目。
工程质监站和建设单位负责接受监检的组织工作,其他各责任主体必须全程认真配合检查。
5.2 检 查 方 法
5.2.1 监督检查组可按本阶段工程所涉专业分专业小组,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在受监单位的相关专业人员配合下,进行检查。
5.2.2 检查一般采取:大会听取汇报后,分专业小组以查阅资料、座谈询问、现场查看、抽查实测等方法进行。在专业小组检查的基础上,经监检组讨论评议,形成对本阶段工程质量的综合评价和检查结论。然后,以大会形式通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
5.2.3 各责任主体迎检汇报材料的编写,应结合“大纲”的内容和要求,力求简明、清晰、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单位在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质量管理方面的工作情况;反映实体质量和成果以及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的情况并认真填写附表1—附表10。汇报的主要内容一般为:
5.2.3.1 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简况,机组试生产的组织管理,按设计范围规定未完工程项目和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对机组竣工投产条件的评估,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
5.2.3.2 生产单位:试生产期间运行管理,机组的运行和考核情况,消缺和完善情况,机组自动化水平和健康水平提高情况,各项主要参数和技术经济指标统计。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