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业主规约(正稿) 下载本文

******业主规约

为维护******物业区域(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制定本规约。

本《业主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有义务配合并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人员在本小区的各项物业服务工作,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服务人员的服务行为。

为维护自身及公共安全,业主有义务正确、安全使用水电气及门禁系统,认真做发防火、防盗等相关相安工作,防止高空坠物。

第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及相邻关系

******物业区域范围指******一期一、二、三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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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一、二、三单元共六个区域。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秩序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 物业的使用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使用。

(一)按照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一、二期的1至4楼为商业物业,5楼以上为住宅物业,业主和使用人不得将物业做其它使用。

(二)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使用人确需临时占用公共场地的,须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逾期不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业主、使用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在约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作相应赔偿;

(三)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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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业委会、社区或公安机关到场见证下具体实施,维修中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严格禁止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对已改变设计用途的,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或完善相应手续,且不得影响其他业主的生产、生活,同时按商业用房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和其他费用。

第四条 物业的维护

(一)在保修期内存在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若建设单位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由业主依法向建设单位主张权利。

(二)保修期满后,业主自行承担物业专有部分维修养护的责任,但其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财产安全及经营秩序。业主因维修养护物业专有部分的需要,必须进入或使用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四)本区域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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