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的影响. 下载本文

论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

上的影响

论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的影响 【英文标题】On the Influence of Savigny's\the Development History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Ma Decai (Department of Law,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

Economy,Nanchang,330013,Jiangxi) 【作 者】马德才 【作者简介】马德才(1965-),男,湖北天门人,江西财经大学副教授,从事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研究。江西财经大学法律系,江西 南昌 330013 【内容提要】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被视为国际私法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它开创了一条解决法律冲突、进行法律选择的新路子,在国际私法的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的变革,对国际私法理论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大大推动了各国国际私法成文立法的发展,对国际私法的趋同化进程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萨维尼本人也因此被誉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 【英文摘要】The author holds that Savigny's\the development history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It initiates a new thought to settle law conflicts and make a law choice,which brings an essential change to the method theory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in progress of theory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What's more,the theory pushes the

establishment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forward greatly and plays an active part in accelerating the course of identification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n various countries.For these,Savigny is honored as the father of current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关 键 词】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国际私法 Savigny/Sitz des kechtsverh

altuisses/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Influence 中图分类号:DF97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发展,国际民商事交往越来越频繁,由此产生的各种关系也日趋复杂。各国基于自身利益与共同发展的考虑,必然会通过各种途径来协调彼此的立场和习惯做法,建立交易秩序,以保障民商事交往的顺利进行。而这也是国际私法的终极目标。在国际私法历史上,早期的“学说法”在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追求公正的和某种统一标准的思想对日后国际私法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其中萨维尼(Saviny)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论述域外法的适用问题时提出“相互依赖的国际社会应存在着普遍适用的冲突规范”的观点对于未来国际私法的发展更具深刻的指导意义。本文拟对此作一论述。 一、从法律关系的性质入手来解决各种不同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在国际私法的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的变革 传统的“法则区别说”从分析法则的性质入手,把法则区别为“人法”、“物法”等,然后根据法则的性质决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这种从法则出发探讨适用外国法问题的理论,必然在方法论上陷入不科学的境地,在本质上不能解释一国适用外国法律的真正原因;此外在实践中,人们有时难以界定一条法律规范到底是“人法”还是“物法”,使得“人法”与“物法”的划分标准拘泥于形式的文法的区别。而萨维尼认为,应当从法律关系出发,根据多种法律关系本身的性质来研

究和确定它们应受什么法律支配,这也像人有住所一样,每一种法律关系都有其本座,所以为了确定某一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只需确定该法律关系所应归属的本座。萨氏的理论掀起了摆脱传统国际私法理论,另创新学派的风潮,在国际私法理论发展史上产生了重大影响,以至于以后相继提出的“法律关系重心说”、“连接关系聚集地说”、“最密切联系说”等种种理论,都深受萨维尼方法论的影响,被认为是“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再现。甚至自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提出“法律的生活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注:转引自葛洪义、陈年冰:《法的普遍性、确定性、合理性辩析》,《法学研究》1997第5期。)后,英国国际私法学家戚希尔(Cheshire)和诺思(North)也认为,尽管英美法的基础是经验,排斥逻辑的方法,但是他们的法院在实践中所采用的选择准据法的方法,在客观上都是与萨维尼的方法一致的,即都是依据有关的全部条件,力求在各个案件中找出最适合的法律。 不过,上述理论也受到后来一些学者的批评,因为萨氏假定在所有的法律制度中,法律关系都是一致的,但是情况并非如此,例如某人违反许诺,不与某人结婚,一些法律认为是违约,一些认为是侵权行为,而另一些则认为无错,因此法律关系的本座很难确定(注:参见林欣、李琼英著:《国际私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

页。)。而对于有些双务合同或隔地合同,不是缺乏“本座”,就是具有两个“本座”。另外,还有人认为通过逻辑分析来寻找法律关系的本座是十分荒谬的,因为法律关系的中心所在是人的主观选择问题而绝非逻辑推理问题。 尽管如此,萨氏的理论无论是对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以摧枯拉朽般的气势实现了国际私法方法论上的彻底革新,开辟了整个国际私法领域的新天地,这一点已为历史所证明。19世纪后半叶德国著名法学家冯·巴尔(Von Bar)首先全面接受了萨氏学说,即使在英国的许多国际私法著作中也不难发现萨氏学说痕迹。而在当代,萨氏学说的影响更为明显,许多学者直接采取萨维尼的分析方法,甚至深受孟西尼(Mancini)的国籍主义理论影响的意大利学者也将法律关系置于首要考虑的位置,这实际上已回到了萨维尼的出发点。因而,萨维尼的这一历史性的理论突破无疑是在国际私法理论科学性方面前进了一大步,它的理论对于制定国际私法的法典奠定了基础,构成了后世学说的决定性基础,影响了国际私法发展的整个进程。 二、“本座”概念的提出对日后国际私法理论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在荷兰国际礼让说之后,萨氏理论又在新的基础上使国际私法回复到普遍主义或国际主义路线。萨维尼的理论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或称连结因素,为国际私法更加规范化和更具操作性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他认为援引国家主权和独立原则来论证适用外国法的义务是毫无意义的,因为严格的主权权力必然导致法官只根据内国法审理案件,而不论与案件有领土联系的外国法如何规定。萨氏还说:“礼让的观点也毫无用处,因为那是法律发展的问题,而非适用问题。”国际礼让说虽对国际私法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它终究未能摆脱法则区别说的束缚。最先对传统的法则区别说中属地主义思想提出质疑的是德国学者魏希特尔

(Wachter)。他指出,即使法律都具有强烈的属地性,那么这也不足以使其他国家承担遵守这种法律的义务,更何况,事实表明,一个外国根据国际法取得了在其领域内的立法管辖权,并不能肯定该国必然希望其境内的一切人和物都受它的法律所支配。这一种批评无疑是正确的,但它并未能就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提出自己的理论,因此魏氏充其量是一位法学评论家,真正摆脱传统理论的束缚,创立一门崭新的理论学派的应推萨维尼。 萨氏摒弃了自16世纪以来法国

学者所坚持的属地主义观点,从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立场出发,认为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所固有的“本座”所在地方的法律。他绕过法则区别说学者们喋喋不休的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问题,主张平等地看待内外国法律,以便达到以下目的,即不管在什么地方受理,均能适用同一法律,得到一致的判决。萨维尼建立这一理论的根据是他认为应该承认存在着一个“相互交往的国家的国际社会”,并且存在着世界各国普遍通用的各种冲突规范。因为在他看来,内外国法律既然是平等的,而每一法律关系按其本身的性质必定有其本座,只要找出法律关系的本座在哪个国家,就可径自适用这个国家的法律,大可不必计较这个法律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萨维尼按照这个观点,把涉外民事关系分为“人”、“物”、“债”、“行为”、“程序”等几大类,并且指出了相应的“本座法”。(注:参见李双元等编著:《中国国际私法通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0~62页。)然而,要在事实上建立一套适用于全世界范围内的统一冲突法规则体系,无论是过去抑或现在都带有相当的理想化色彩。法国的尼坡埃(Niboyet)批评说:“萨维尼的理论只能给人家一个法律的印象,并不能给人家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德国的沃尔夫认为:“萨维尼不能指出解决法律冲突的道路,而只能指出解决冲突道路的方向。”但是萨氏坚持认为:“寻求一个普遍的、单一的足以说明适用外国法理由的前景是必要的,虽然它很遥远,因为法律关系是如此多种多样,可是,国家和个人的共同利益又要求我们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实行互惠,审理内国人和外国人时要理所当然的平等。由于具有这样共同的目的,国际私法各种制度,在处理各种不同实体法的矛盾时,应力求做到接近统一。”他这种追求判决结果一致的思想成为国际私法追求的首要目标之一,过去如此,现在仍然如此。萨维尼是德国历史法学派的主要旗手,他的学说反映了后起的德国资产阶级企图与其他国家分沾国际经济利益的强烈愿望,他这种普遍主义思想与国际自由贸易的要求相吻合,具有创新与改革的历史进步意义。而荷兰礼让派已完全从意大利法则区别学派的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立场倒退到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立场,强调以“国际礼让”作为承认外国法域外效力根据表明他们对刚从西班牙统治下争得的独立主权和发展国外贸易的重视(注:参见裴普:《从对外国法的适用与限制看国际私法的矛盾统一》,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2期,第98页。)。20世纪美国冲突法革命中形成了一般“回家去”的反改革潮流(注:参见《韩德培文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3

页。),这也是与美国当时刚获独立不久并且迫切要求发展国际贸易的美国的利益相吻合的。然而优先选择国内法的传统也是因为当时主权者之间民商交流不发达,经济上相互依赖、相互制约范围较小、程度较低的原因。随着人类社会活动日新月异的发展,日益超越狭隘的民族的、地域的范围而变得更加相互依存、相互关联,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大潮已把各国逐渐纳入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轨道中,法律的发展也必将愈显现出国际化的强劲势头,国际私法也就由立足主权优先向追求平位协调发展。萨氏关于追求建立普遍适用的冲突规范体系及内外国法平位的思想在长期特殊主义占据优势的情形下显得更加可贵,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闪烁着独特的先哲光芒,并启发其后法学家如意大利的孟西尼、德国的巴尔、法国的毕耶(Pillet)、荷兰的杰特(Jitta)等继续发展普遍主义理论并展开冲突法的统一化运动。 (二)影响冲突规范的发展趋势,由硬性的单一连结点向一般指导原则发展。萨氏着重指出,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都能够合理地、有逻辑地和一种特殊的法律制度联系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