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修订送审稿)

第 1 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

体制,加强社有资产管理和保护,落实保值增值责任,促进供销合作事

业发展,增强为“三农”服务能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章程,制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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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实际拥有的各种形

式的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和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

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本办法所称社有出资企业,是指供销合作社出资的社有独资企业、

社有独资公司以及社有资本控股公司、社有资本参股公司和综合服务社、

专业合作社等股份合作企业(以下简称社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

第三条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四条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自主开

展经济活动,依法享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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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各级供销合作社管理运营本级社有资产,上级社对下级社社有资产

管理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责任。

1.

第五条社有资产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保值增值原则。坚持为农服务办社宗旨,做大做强社有出资企

业,落实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实现社有资产效用最大化;

(二)依法合规原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履行职责,

科学决策、民主管理、有效监督,维护出资人权益,尊重出资企业经营

自主权;

(三)市场机制原则。重视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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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有资产布局和结构,增强社有经济的控制力和影响力;

(四)权责对等原则。实行权利、责任和利益相统一,提高社有资

产监督管理制度的执行力,调动相关利益主体的积极性。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所有

权代表和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实行管理、监督

与运营相分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

激励与约束相协调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七条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管理社有资产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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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本级社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优化社有资产布局和结构,

提高社有资产运营效益;

(二)依法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出资企业章程,对社有出资企业履行出

资人职责,行使出资人权利,维护出资人权益;

(三)推进社有出资企业改革和发展,指导监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管理现代化;

2.

(四)建立科学合理的选人用人机制,培养德才兼备、敬业高效的社

有出资企业管理团队;

(五)建立健全社有资产基础管理、绩效考核和奖惩等制度,落实社

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八条各级供销合作社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独资的集团公司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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