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
建立科学合理、可追溯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主要考核企
业盈利能力、资产运营能力、偿债能力和发展能力等内容,重点考核净
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上缴资产收益等财务指标。
由供销合作社根据企业不同情况与企业管理者协商确定经营责任,
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依据经营目标责任书和审计结果对企业管理者进
行业绩考核、奖惩并确定其薪酬标准。
年度考核以经济效益和资产质量为重点,任期考核以资本净积累为重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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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各级供销合作社应当建立灵活有效的奖惩机制,强化
对企业管理者和供销合作社履行出资人职责工作人员的激励约束。
(一)建立企业管理者薪酬动态管理制度。逐步推行年薪制,实行经
营业绩与薪酬挂钩;
7.
(二)鼓励企业管理者持有本企业股份,业绩特别优秀的可给予期权
奖励;
(三)采取有效调动企业管理者积极性的其他奖励措施;
(四)上级社对下级社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考评并决定奖励。
各级供销合作社对本级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并决定奖励;
(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违反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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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者和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办法规定造成社有资产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 5 章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关系社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的,需要经过供销合作社理事会集体决定方可组织实施,或须提交企业
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表决的事项。
(一)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经营计划、修改企业章
程;
(二)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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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立或撤并独资、控股、参股企业;
(四)发行企业债券;
(五)进行重大投融资,对外提供借款、担保、捐赠和资产抵押;
(六)重大资产转让、处置或核销;
(七)企业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报告,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八)企业管理者薪酬;
(九)企业重大法律纠纷;
(十)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和运营主体应切实履行出资人
职责,加强对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管理和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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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制度。根据掌控有力、管理适度的原则,明确规定需要审批或备案事项
范围、报告程序和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社有独资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事项的,经充
分论证和企业经营班子或董事会讨论后,以书面形式报供销合作社理事
会批准或备案。
第二十九条社有控股、参股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事项的,
企业社有股权代表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报告,并按照
理事会的指示在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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