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各级供销合作社及社有出资企业处置重大事项,必须遵
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及债权人
的利益。
第三十一条社有独资企业进行重组或股份制改造,应当制定改制
方案,载明改制后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股
权变动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中介机构的选聘等
事项。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
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企业改制方案由企业拟订,依照规定程序办理,报经供销合作社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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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企业改制涉及以企业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9.
等非货币财产折算为社有资本出资或者股份的,以评估确认价格作为确
定社有资本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额的依据,不得将财产低价折股或者有其
他损害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股份制改革应合理设置股权结构,确保供销合作社对
骨干企业的控制力。重点骨干企业应坚持绝对或相对控股,困难企业和
小企业可放开搞活。按规定顺序进行职工安置和债务清偿后的剩余净资
产,由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处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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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社有出资企业投资新建、扩建、更新改造项目,进行
股权投资,从事证券、期货、金融衍生品、房地产等高风险业务,要根
据需要编写《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落实项目投资运作、
控制、监督等管理责任,严格按照调研、立项、审批程序规范操作,严
格控制投资风险。
第三十五条社有独资、控股企业进行非生产、非经营性固定资产
购置、建设及处置、核销资产损失,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
理
第三十六条社有资产转让应当有利于社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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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调整,防止社有资产损失,应当遵循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各级供销合作社转让社有资产,由本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集体讨论
决定。转让社有重点骨干企业全部社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社有资产
致使供销合作社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本级理事会应当向上一
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报告。
社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供销合作社理事会认可或核准
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资产转让成交后,要按合同约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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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及时清缴转让收入和办理股权(产权)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社有出资企业转让企业财产,由企业拟定转让方案。
社有独资企业的转让方案报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审批;控股、参股企业的
转让方案由社有股权代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办理。
第三十八条社有资产向本企业管理者或者其近亲属转让的,拟购
买的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及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各项工作。
企业管理者收购本企业的社有资产,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社有出资
企业借款,也不得以这些企业的资产为购买者提供担保。对企业经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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