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低价折股的;

(四)不如实提供企业情况、数据或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

第五十五条 供销合作社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的,依法给予处分;委派的出资企业管理者给社有资产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对造成社有资产重大损失受到免职处分的社有企业管理

者,5 年内不得担任社有企业管理者;造成社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社有企业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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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供销合作社出资兴办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

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总社另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各级供销合作社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社社有资产监督

管理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社备案。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总社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经财政部核准,经总社五届三次理事会、五届四第六十条

次监事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2004 年 3 月 4 日总社印发的《供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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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

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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