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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公路管理局改建(大修)工程 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 试 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保 证公路工程专业档案质量,根据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厅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交办[20xx]30号)、《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交办[19xx]2l号)、省交通厅转发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山东省交通厅公路局《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是指一般改建及大修工程自建设项目立项开始直至竣工验收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工作,应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

第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对在建项目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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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 织 与 职 责

第五条 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 理单位应将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纳入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中,建立公路工程文件材料管理领导人责任制,配备专人负责公路工程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搞好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六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要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即项目立项时,应提出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要求;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部署、检查时,要同时部署、检查档案资料的工作情况;工程竣工验收时,同时验收竣工档案资料。 第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发包给承包方时,应当在有关合同中明确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的形成、整理和组卷要求。

(一) 交工验收前,项目各参建单位,在项目其职责范围内,做好项目档案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二) 交工验收时,验收小组着重抽查项目档案归档情况,在评价档案资料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后,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限期整改。

(三) 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业主)根据交工验收时提出的改进意见,重点检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档案整理工作。对验收合格的档案资料(原件与复制件各一套)交建设单位(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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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部门保管。建设单位(业主)与形成档案资料的单位,应对档案资料分别进行逐一清点,并填写《科学技术档案归档接收签证单》。

(四) 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业主)应在三个月内向养护或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章 公路工程文件材料的形成与管理

第八条 发文字号

(一) 发文字号一般包括行政区域代字、单位代字、项目代字、施工过程中单位代字、年份、序号。发文字号置于文件名称之下、横线中央之上。

(二) 上报文件应注明文件签发人姓名,签发人姓名打印在文头横线右上方,发文字号左移。

(三) 发文字号中的行政区域代字、单位代字,应使用规范的简称。

(四) 正式文件年号一律用公元纪年,全称括于方括号内。 第九条 公文用纸

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mm,宽210mm),左装订。 第十条 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单位名称、印章中刻制的内容与公文文头要求一致。

单位名称拟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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