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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3 主管财务收支工作。除一般的财务收支可以由总会计师授权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者由总会计师报请分公司负责人批准。
4.2.2.4 各项财务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须经总会计师签署。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须经总会计师签署意见。 4.2.2.5 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 4.3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设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机构工作需要,应当设置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按国家规定和分公司中有关规定执行。
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总会计师或者分公司主管财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负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以及财务产权部门的日常工作,并履行以下工作职责及权限。 4.3.1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
4.3.1.1 按照分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岗位设置要求,科学合理进行业务分工和配备会计人员,充分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努力做好本部门的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财务管理水平,适应分公司管理和发展需要。
4.3.1.2 健全和完善分公司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加强预算管理,资金核算与管理,物资核算与管理,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工程核算与管理,收入和利润核算,成本及费用核算与管理,职工薪酬及税金核算,现金与票据管理,以及会计基础工作与业务培训管理等工作。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以及分公司决策层,及时披露和提供合法、准确、可靠、完整的会计信息。
4.3.1.3 加强会计队伍建设。经常检查各会计岗位人员的工作情况并加强考核,要鼓励和支持会计人员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4.3.1.4 搞好公关工作。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还要注重与地方政府单位、国家税收征管单位、审计单位,以及华北电网公司加强沟通与联系,营造宽松的外部环境,使分公司的各项工作,得到上述相关单位的充分理解和支持。 4.3.1.5 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4.3.2 会计机构负责人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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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1 有权向分公司领导提出分公司会计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方案,保证财务产权部门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并提高工作效率。
4.3.2.2 有权安排本部门会计人员专业岗位的分工和工作任务,并经常考核与监督。 4.3.2.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政策法规,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依法行使会计监督权利,依法抵制和拒绝办理违法、违规、违纪或损害分公司利益的经济事项。
4.3.2.4 有权代表本部门接待和处理外来业务事项。 4.3.3 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4.3.3.1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4.3.3.2 取得会计证并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4.3.3.3 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4.3.3.4 思想解放,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 4.3.3.5 身体健康,能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4.4 会计专业岗位设置
为了满足分公司会计机构日常工作需要,设置以下11个会计专业岗位: 4.4.1 会计专业岗位职责 4.4.1.1 成本专责岗位
负责成本项目预算的编制工作;负责水费、材料费、修理费核算及报表编制工作;负责成本分析工作;负责分公司的财务分析工作;负责财务预算的编制、汇总工作。 4.4.1.2 总帐会计专责岗位
负责会计报表的编制、审核、汇总及上报工作;负责会计电算化工作;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装订、保管工作。
4.4.1.3 资金管理专责岗位
负责资金计划审批、汇总编制工作;负责各项资金筹集和管理工作;负责资金使用的分析工作;负责资金支付的审核工作;负责财务印鉴的保管工作;负责银行余额调节表的编制工作。 4.4.1.4 费用核算专责岗位
负责其他费用预算、核算及报表编制工作;负责企业财产保险的理赔工作。 4.4.1.5 固定资产工程专责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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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计提折旧、技改的会计核算及报表编制工作;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定期组织清查盘点,确保帐、卡、物相符;会同并监督实物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减、转移、租赁、出售、报废、盘盈、盘亏、残值回收等工作;负责技改工程的完工转增资产工作。
4.4.1.8 工资税金专责岗位
负责工资及相关费用的核算、报表的编制工作;负责各项税金的计提和申报;负责增值税票进项税的认证抵扣;负责发票的购买工作;负责计算、填开售电业务发票工作;负责填报税务部门各类报表工作;负责部门日常事务工作。 4.4.1.7 材料专责岗位
负责材料采购、入库、出库、稽核工作;负责材料往来帐项的清理工作;负责组织原材料等物资的清查盘点工作。 4.4.1.8 基建会计专责岗位
负责建筑、安装、基建设备的核算及报表编制工作;负责基建相关费用的分析工作;负责同基建部门的相关帐务核对工作;负责基建合同、概算执行分析工作;负责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
4.4.1.9 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负责分公司收集、整理、装订及保管各种会计档案资料的专业岗位。 4.4.1.10会计基础工作及信息化岗位
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和实施和维护财务信息化的专业岗位。 4.4.1.11 出纳岗位
负责银行帐户货币款项的收付工作;负责日常零星报销现金的提取支付;负责工资、奖金、津贴的提取发放;负责支票、发票等有价证券的保管。 4.4.2 会计机构各专业岗位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4.4.2.1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4.4.2.2 热爱会计工作,具有会计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他专业本科学历或具有会计师专业技术职称,同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 4.4.2.3 身体健康,能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4.4.3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核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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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各岗位会计人员应依法履行会计岗位职责和权限,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执行会计监督,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会计成果。
4.4.5 各岗位会计人员,实施有计划的轮换制,一般3年应进行1次轮换,具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实施。
4.4.6 各岗位会计人员,要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会计准则》,遵守职业道德。
为了适应分公司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需要,结合会计工作特点,分公司统一规划会计人员的培训目标,每年下达培训内容及时间安排,通过部门内部人员相互培训或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培训等方式进行。会计人员不仅要工作好,还应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4.4.7 分公司领导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责及权限,对于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 4.4.8 聘用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分公司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关系。 4.5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4.5.1 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应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保证工作质量。
4.5.2 会计人员要爱岗敬业,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积极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技能水平,适应所从事工作的需要。
4.5.3 会计人员要熟悉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企业会计准则》,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4.5.4 会计人员要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会计人员要对自己所办理业务的诚信性、合法性、真实性负职业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 4.5.5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4.5.6 会计人员要熟悉分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分公司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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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 会计人员要保守分公司的商业机密。除法律规定和分公司领导人同意外,不准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分公司的会计信息。
4.5.8 会计人员认真遵守职业道德的,将其作为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根据情况予以处罚或调离会计岗位。 4.6 会计工作交接
4.6.1 会计人员在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及分公司机构发生变化时,为明确工作责任,便于后任人员继续工作,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会计人员离职前,必须对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移交清楚,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未了的事项。移交后如发现原经管人员经办的会计业务有违反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等问题,仍由原经管人员负责。 4.6.2 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4.6.2.1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记账凭证并登记账簿的,应制证、记账完毕后打印出自己所经管的全部账页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面加盖自己的名章。 4.6.2.2 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6.2.3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移交的凭证、账表、公用印章、现金、支票及有价证券等各项资料。
4.6.3 会计人员在交接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逐项核对点收并重点处理好下列问题:
4.6.3.1 现金、有价证券应与有关账簿余额核对无误,如有不一致时由移交人员负责查清。 4.6.3.2 出纳人员移交工作时还应由非出纳人员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调节后银行存款余额应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核对相符,经开户银行核对盖章,并将经办的各种结算凭证、支票、单据等点交清楚。
4.6.3.3 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破损。如有短缺应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4.6.3.4 各种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余额,应与总账有关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可对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进行核对或者与债权债务人进行核对,如有不符应由移交人负责查清原因后移交。
4.6.3.5 移交人经管的公用印章,合同、协议、契约、预算、统计资料以及负责保管的规章制度等,也应一并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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