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电力财务管理制度汇编完整版 下载本文

国电电力巴彦淖尔(乌拉特后旗)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附件1:

库存现金控制流程图

收付款申请 未通过 审 核 通过 会计制证

未通过 稽核 通过

出纳收付款 库存现金日记账 出纳清点 盘点控制 29

国电电力巴彦淖尔(乌拉特后旗)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附件2:

库存现金报销流程图

业务发生部门 制取原始凭证

授权审签人员 审签原始凭证 未通过 财务产权部制证人员 审核凭证

通过

财务产权部制证人员 编制记账凭证 未通过 稽核凭证 财务产权部稽核人员

财务产权部出纳员

通过 业务发生部门 财务机构主任 会审部门主任 分公司领导 未通过 支付库存现金 30

国电电力巴彦淖尔(乌拉特后旗)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附件3:

库存银行存款控制流程图

业务部门经办人员

业务部门负责人 及其他审批人员

财务产权部制单人员

财务产权部制单人员

财务产权部稽核人员

财务产权部出纳员

填制、获取原始凭证 未通过 审批 通过 未通过 审核 通过 编制记账凭证 稽核 未通过 通过 收、付款 未通过 31

国电电力巴彦淖尔(乌拉特后旗)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第四章 应收及预付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分公司应收、预付款及付款管理,加速资金周转,防范资金运作中的潜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2规范性引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收及预付款项管理办法》 3应收、预付款及应付款的内容与要求 3.1应收、预付款及应付款内容

应收、预付及应付款是指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应付账款等。 3.2应收账款项管理 3.2.1签订合同的应收账款

分公司与电网公司进行电费结算的依据是电网公司出具的月度电费结算单;计划经营部核定电费后,财务产权部负责催收电费,计划经营部协助。应收电费款项应遵循“上月电费,本月结清”的原则,如果上月电费在本月不能及时收回,应及时催收并向财务产权部负责人报告。

3.2.2其他的应收账款应依据与对方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购销合同以及对方书面认可的欠款证明,确认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必须在3个月内收回。

3.2.3财务产权部应设置专人,定期与客户核对应收账款,及时清欠。对于账龄长以及欠款单位或个人资金支付能力差的应收账款,核对人员应及时向财务产权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督促经办人员加大催收力度。 3.3员工借款的管理 3.3.1借款的原则

3.3.1.1专人借款原则。借款人必须是公司正式员工,非公司正式员工不得借款。 3.3.1.2专款专用原则。借款理由必须是因出差或业务等工作需要,任何个人原因借款,一律不予办理。

3.3.1.3及时冲账原则。借款人出差或经济业务处理完毕,必须及时办理冲账手续,核销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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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巴彦淖尔(乌拉特后旗)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3.3.2借款的手续

3.3.2.1差旅费借款:职工因公出差借款,必须完整地填写一式三联的借款单,并做到四定,即定人数、定任务、定时间、定线路,经部门主管、主管领导审批后,由费用会计核定借款金额,财务产权部审批后方可办理。

3.3.2.2 经济业务借款:职工因经济业务需要借款,应依据相关合同、计划等完整地填写一式三联的借款单,明确借款理由,经部门负责人、财务产权部、分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3.3.2.3经常发生零星采购业务的部门,财务产权部针对具体人员采用定额备用金制度。 3.3.3借款的支付方式

3.3.3.1差旅费借款1000元以内可支付现金,1000元以上采用现金支票方式支付。 3.3.3.2经济工作业务借款一律使用银行转账结算方式。

3.3.4分公司员工个人借款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个人借款采用还旧借新的原则,上次借款尚未清还的,本次不得借支新款。对逾期30日未及时办理报销手续的,财务产权部发出催款通知,在7日内仍未办理报销冲账手续的从借款人工资中扣收,并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扣发借款利息。个人借款需经部门负责人、分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财务产权部负责人审核后办理借款。 3.4预付账款的管理

预付账款必须建立保全制度,签订的相关合同需明确预付账款比例、金额和时间进度,财务产权部必须留存相关合同副本。预付款由相关部门履行预付账款会签程序后,经分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批后,财务产权部根据合同和会签单支付预付款。

3.4.1对30万元以下的各类服务合同、技术服务及咨询性质等服务类的合同原则上不支付预付款;确需支付预付款的,经相关部门会签后,分公司分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

3.4.2市场采购材料备品原则上不得支付预付款,确需预付厂家货款的直供材料、备品应在厂家提供履约保函后办理。支付的预付款,须经分公司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方可支付,且预付款额不得超过货款的10%,特殊情况需要增加预付款的比例时,须经总经理签字,方可办理。

3.4.3设备支付预付款的,依据合同填写“设备预付款审批表”,合同管理和承办部门为工物资管理部门,财务产权部为审核和付款部门,由其他相关部门会签后,须经分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签字审批后,方可支付。预付款最高限额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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