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江苏省省级水产良种繁育场资格评审程序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水产良种体系的建设,鼓励、引导水产苗种企业规范建设和生产行为,提高苗种生产水平和苗种质量,根据《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级、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办法等相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苏省省级水产良种繁育场资格评审程序。
第二条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委托省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全省省级水产良种繁育场资格评审工作。
第三条 申请
一、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并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其主体必须是在江苏省境内从事水产良种繁育的单位或个人。
(二)良种繁育场环境条件与基础设施符合相关要求。 (三)生产规模适宜,养殖面积200亩以上,或温室面积2000m2
以上。
(四)繁育用亲本来自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 (五)生产过程符合相关生产技术规程。
(六)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相应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 (七)有完整的生产技术档案。
二、申请人应向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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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材料:
(一)省级水产良种繁育场认定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法人登记复印件; (三)苗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苗种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附相关人员名单)。
(五)生产情况汇报(包括场的基本情况、引种、苗种繁育、上年度生产实绩等)。
(六)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七)技术依托单位协议复印件等。 第四条 审查
一、初审:县(市、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荐意见,连同申请材料逐级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局。
形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复审:省海洋与渔业局在收到推荐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审查。
材料复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条 考察
一、申请材料经复审符合要求的,由省海洋与渔业局委托省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按照《江苏省省级水产良种繁育场建设规范》进行现场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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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场考察结束后,由考察组形成考察报告交省海洋与渔业局。 现场考察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 评审
一、省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对材料审查、现场考察符合要求的申请人,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认定,由专家组提出认定评审意见。
二、省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根据评审意见,对申报材料中需辅助证明的,向申请人发出补送材料的通知。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所缺材料。补送材料不全或逾期不补的,视作不合格。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三、省海洋与渔业局根据省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意见,向申请人颁发“江苏省省级水产良种繁育场”铜牌。
四、资格评审通过后的有效期为3年。届时省海洋与渔业局按有关规定组织资格复查。
第七条 本程序由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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