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海防法律制度研究结课论文
利的最后保障,如果这项权利被侵犯,公民的所有权利将面临践踏的危险。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对外国人出入境权利的救济权应当赋予何种程度,从理论上来讲,入境国对外国人的入境权没有保障的义务,由入境权延伸的停留居留权、就业权等也就存在不完整性,那么救济权作为这些权利的一部分也不可能完整,那么是不是一国可以随意取消外国人的入境救济权呢?本文不赞同这种观点,因为此时因为出入境的涉外性,需要参考国际法的一般规则,即遵循国际一般惯例和国际法原则,如平等原则和对等原则等,也就是说国家主权要受到一般国际法规则的限制,这样公民的出入境权才成为实际履行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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