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试行版)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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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3

武汉市主城区用地建设强度指标控制表

指标 类型 用地类型 居住(不含中小学)用地 商业、金融(含贸易咨询、服务建筑以及商务写字楼)用地 办公、旅馆(办公主要为基准 行政办公)用地 容积(含中小学、率 其他公共设施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及其他公益性服务设施)用地 工业(一般通用厂房)、仓储用地 多层及低层 居住(不(≤6层) 含中小中高层 学) (7~11层) 用地 高层(≥12层) 金融用地 建筑 办公、旅馆(办公主要为密度 行政办公)用地 其他公共设施(含中小学、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及其他公益性服务设施)用地 D≤35% D≤30% D≤30% 商业、金融用地 商业用地 强度 一区 2.7 3.5 强度 二区 2.2 3.0 强度 三区 1.8 2.5 强度 四区 1.5 2.0 强度 五区 1.1 — 3.1 2.7 2.1 1.6 — 2.2 2.0 1.7 1.5 1.3 — — 1.5 1.1 — D≤30% D≤25% D≤28% D≤20% D≤50% D≤45% — — D≤20% 工业(一般通用厂房)、仓40%≤D30%≤D— — 储用地 ≤60% ≤60% 注: 1、表中容积率为基准容积率(类型为净容积率),地块额定容积率应结合用地建设条件对基准容积率按照容积率调整系数进行调节后予以确定;

2、对于表中未明确规定容积率及建筑密度的建设用地,可按照就近原则参照执行,即强度五区用地可参照强度四区的标准执行,强度一区及二区用地可参照强度三区的标准执行;

3、居住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0;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工业用地最低容积率不得低于0.5;

4、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的建设强度指标,应根据国家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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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4

武汉市主城区用地容积率调整系数表

A1 居住、办公旅馆、商业金融及其他 公共设施用地 临轨道交通站点200米 其中 综合枢纽站 一般站 1.4 1.3 1.2 1.1 1.0 0.9 1.4 1.2 1.0 0.9 1.0 0.95 0.9 0.9 0.95 1.0 1.05 1.1 1.2 1.1 1.0 0.95 A2 A3 A4 A5 A1 N主干道≥2 N主干道=1 或N次干道≥2 N次干道=1 或N支路≥2 N支路<2 N主干道≥2 N主干道=1 或N次干道≥2 N次干道=1 或N支路≥2 N支路<2 8000M2≤S基地<20000M2 20000M2≤S基地<30000M2 S基地 ≥ 30000M2 L南北面/L东西面 <0.5 0.5≤L南北面/L东西面 <0.7 0.7≤L南北面/L东西面 <1.5 1.5 ≤ L南北面/L东西面 < 2 2 ≤ L南北面/L东西面 N临路数量≥4 N临路数量=3 N临路数量=2 N临路数量=1 交通区位 调整系数 (μ1) 工业、仓储用地 A2 A3 A4 用地规模 调整系数 B1 居住用地 B2 B3 C1 C2 (μ2) 居住用地 场地朝向 调整系数 C3 C4 C5 D1 (μ3) 办公、旅馆、商业、金融及D2 其他公共设D3 施用地 D4 注:①临轨道交通站点200米主要针对距轨道站点几何中心200米以内,且在该区域内的占地面积为建设用地总面积50%以上的建设用地;

②临路数量主要指临城市支路及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数量,本表所指支路包括城市支路及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不含居住小区级道路、宅前路和步行道);

③单个居住建设项目用地小于8000M2 的一般不宜单独建设,确需进行建设的可参照B1对应系数进行调整;

④L南北面主要指用地南北面投影长度,L东西面主要指用地东西面投影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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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5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控制表

行 业 分 类 农副食品加工业 食品制造业 饮料制造业 烟草加工业 纺织业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家具制造业 造纸及纸制品业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橡胶制品业 塑料制品业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金属制品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容 积 率 ≥1.0 ≥1.0 ≥1.0 ≥1.0 ≥0.8 ≥1.0 ≥1.0 ≥0.8 ≥0.8 ≥0.8 ≥0.8 ≥1.0 ≥0.5 ≥0.6 ≥0.7 ≥0.8 ≥0.8 ≥1.0 ≥0.7 ≥0.6 ≥0.6 ≥0.7 ≥0.7 ≥0.7 ≥0.7 ≥0.7 ≥1.0 ≥1.0 ≥1.0 ≥0.7 注: 1、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2、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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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6

武汉市主城区居住用地容积率上限指标控制表

指标 类型 用地类型 强度 一区 ≤3.5 强度 二区 ≤2.9 强度 三区 ≤2.4 强度 四区 ≤2.0 强度 五区 ≤1.5 ≤1.5 ≤2.0 ≤2.4 ≤2.0 ≤1.5 ≤1.5 居住(不含中小学)用地 上限 容积率 多层及低层 (≤6层) 其中: 中高层 (7~11层) 高层(≥12层) ≤3.5 ≤1.8 ≤2.2 ≤2.9 注:对于居住用地,除应严格执行各强度分区控制容积率外,还应结合住宅建筑的建筑层数按照对应的控制容积率指标执行。

附表2-7

核定建筑容积率 FAR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敞空间, 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FAR<2 2≤FAR 附表4-1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 方位 日照间距系数 0 °― 15 °(含) 15 °― 30 °(含) 1.5 2.5 30 °― 45 ° 45 °― 60 ° >60° (含) (含) 1.18H 1.06H 0.94H 1.06H 1.12H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正南向居住的标准日照间距(m)。

3、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居住之间。

附表5-1

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后退距离

道路宽度 建筑高度 后退距离(米) L≥40米 40米>L≥25米 25米>L≥15米 ≤19米 19米<H≤60米 60米<H≤100米 12 15 20 8 10 15 5 6 12 附表6-1

城市道路交叉口控制形式

道路等级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本文档如对你有帮助,请帮忙下载支持!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A A A或B A或B B或C B或C - B或D B、C或D B或D 注:A为立体交叉口;B为信号灯平面交叉口;C为平面环行交叉口;D为不设信号灯平面交叉口

附表6-2

平面交叉口规划用地面积(单位:万m2)

交叉口型式 相交道路等级 主干路与主干路 主干路与次干路 次干路与次干路 次干路与支路 支路与支路 环行交叉口 T字型交叉口 十字型交叉口 0.6 0.5 0.4 0.33 0.2 0.8 0.65 0.55 0.45 0.27 中心岛直径(m) — 环道宽度(m) — 用地面积 2(万m) — 40~60 30~50 30~40 25~35 20~40 16~20 14~18 12~15 1.0~1.5 0.8~1.2 0.6~0.9 0.5~0.7 附表6-3

立体交叉口规划用地面积(单位:万m2)

立体交叉口层数 立体交叉口中匝道的基本形式 菱形 苜蓿叶形 环形 十字路口形 三 环形 苜蓿叶形与环形 ②环形与苜蓿叶形 环形 ①二 四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 有无冲突点 有 有 有 无 有 有 无 无 无 无 用地面积 2.0~2.5 6.5~12.0 3.0~4.5 2.5~3.0 4.0~5.0 5.0~5.5 4.5~5.5 7.0~12.0 5.0~6.0 6.0~8.0 注:①三层立体交叉口中的苜蓿叶形为机动车匝道,环形为非机动车匝道;

②三层立体交叉口中的环形为机动车匝道,苜蓿叶形为非机动车匝道;

附表6-4

建筑物与铁路安全间距(单位:m)

铁 路 安全间距 种 类 围墙 建筑物 铁路干线 >10 >12 支线 专用线 >8 >10 铁路通信 架空线 >3 >5 注:铁路以最外侧轨道、通信线以最外侧线的垂直投影计算起点,铁路线路为路堑时取上限。 附表6-5

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控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