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华xx能源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律部进一步核查,并提出催收意见:

(一)货款逾期,经多次催收仍不回款的; (二)拖欠、挪用货款的;

(三)发现债务人有破产、解散迹象,可能形成破产债权的; (四)发现债务人有骗货、逃债迹象,可能形成非常债权的。

第九章 坏账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煤炭销售人员负责调查发生坏账的原因,报煤炭销售公司主要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报中国神华能源公司批复后,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应收账款符合下列条件,应确认为坏账

(一)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一起破产财产或遗产偿债后,确实不能收回的。

(二)因债务单位撤销、资不抵债或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确实不能收回的。

(三)因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债务单位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的。

(四)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经核查确实无法收回的。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有问题的应收款项,应以具体情况进行处理,主要方法是

(一)经董事长办公会议研究,报中国神华能源公司批复后进行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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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处理。

(二)提请经济法厅调处。 (三)依法起诉。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依据中国神华能源公司的有关规定提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第十章 应收账款法律事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诉讼准备

(一)对拖欠货款时间较长(1年以上2年以内),确实催收无效的客户,由煤炭销售公司将客户的相关资料上报审计法律部,由审计法律部审定是否采取法律手段解决。

(二)对拟定起诉的客户由审计法律部收集相关法律证据(包括发货申请单、合同副本、对账单)等并报公司审定。

第二十八条 对公司审定进行起诉的客户,由审计法律部按法律程序提交司法机关,并参与诉讼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审计法律部负责开展对内、对外的起诉、应诉等法律事务工作,同时为煤炭销售公司提供相关的法律协助。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财务部、煤炭销售公司。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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