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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线的标准规范

7 城市供电设施 7.1 一般规定

第7.1.1条 规划新建或改建的城市供电设施的建设标准、结构选型,应与城市现代化建设整体水平相适应。 第7.1.2条 城市供电设施的规划选址、选路径,应充分考虑我国城市人口集中、建筑物密集、用地紧张的空间环境条件和城市用电量大、负荷密度高、电能质量和供电安全可靠性要求高的特点和要求。

第7.1.3条 规划新建的城市供电设施,应根据其所处地段的地形、地貌条件和环境要求,选择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的结构型式与建筑外形。

第7.1.4条 规划新建的城市供电设施用地预留和空间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1.0.5条的要求。

(第1.0.5条 布置、预留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厂、变电所、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7.5 城市电力线路

第7.5.1条 城市电力线路分为架空线路和地下电缆线路两类。

第7.5.2条 城市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7.5.2.1条 应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特点和城市道路网规划,沿道路、河渠、绿化带架设。路径做到短捷、顺直,减少同道路、河流、铁路等的交叉,避免跨越建筑物;对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或接近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0.1和附录B.0.2的规定;

第7.5.2.2条 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应规划专用通道,并应加以保护;

第7.5.2.3条 规划新建的66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不应穿越市中心地区或重要风景旅游区;

第7.5.2.4条 宜避开空气严重污秽区或有爆炸危险品的建筑物、堆场、仓库,否则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7.5.2.5条 应满足防洪、抗震要求。

第7.5.3条 市区内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新建、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7.5.3.1条 市区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宜采用占地较少的窄基杆塔和多回路同杆架设的紧凑型线路结构。为满足线路导线对地面和树木间的垂直距离,杆塔应适当增加高度、缩小档距,在计算导线最大弧垂情况下,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0.1和附录C.0.2的规定;

第7.5.3.2条 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应注意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对邻近通信设施的干扰和影响,并满足与电台、领(导)航台之间的安全距离。

第7.5.4条 市区内的中、低压架空电力线路应同杆架设,做到一杆多用。

第7.5.5条 城市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宽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7.5.5.1条 应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气象条件、导线最大风偏、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安全距离、导线最大弧垂、导线排列方式以及杆塔型式、杆塔档距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第7.5.5.2条 市区内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的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应根据所在城市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等条件及当地用地条件,结合表7.5.5的规定,合理选定。

市区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 (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 表7.5.5

线路电压 高压线走 线路电压 高压线走 等级(kV) 廊宽度(m) 等级(kV) 廊宽度(m) 500 60-75 66、110 15-25 330 35-45 35 12-20 220 30-40 第7.5.6条 市区内规划新建的35kV以上电力线路,在下列情况下,应采用地下电缆: 第7.5.6.1条 在市中心地区、高层建筑群区、市区主干道、繁华街道等; 第7.5.6.2条 重要风景旅游景区和对架空裸导线有严重腐蚀性的地区。 第7.5.7条 布设在大、中城市的市区主次干道、繁华街区、新建高层建筑群区及新建居住区的中、低压配电线路,宜逐步采用地下电缆或架空绝缘线。 第7.5.8条 敷设城市地下电缆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7.5.8.1条 地下电缆线路的路径选择,除应符合国家现行《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根据道路网规划,与道路走向相结合,并应保证地下电缆线路与城市其它市政公用工程管线间的安全距离;

第7.5.8.2条 城市地下电缆线路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且必要时,宜采用地下共用通道;

第7.5.8.3条 同一路段上的各级电压电缆线路,宜同沟敷设;

第7.5.8.4条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需要通过城市桥梁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中对电力电缆敷设的技术要求,并应满足城市桥梁设计、安全消防的技术标准规定。

第7.5.9条 城市地下电缆敷设方式的选择,应遵循下列原则:

第7.5.9.1条 应根据地下电缆线路的电压等级,最终敷设电缆的根数、施工条件、一次投资、资金来源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敷设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