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自然人存在——服务提供者跨境但不设立机构
B、 协定特点:框架性协议;是否给予其他成员服务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完全取决于各成员的
承诺 三、其他法 律制度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基本原则,TRIPS协议的特点) 知识产权贸易 技术转让:限制性商业条款 海外投资保证 国际投资法 多边投资担保 投资争端解决:重点是中心的管辖权 国际贷款协议的共同性条款 国际金融法 各种融资担保方式的特点 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国际税法 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 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1、工业产权国际保护和著作权国际保护的根本区别:工业产权国际保护意味着缔约国有受理其他缔约国国民工业产权申请的义务,但是否授权须根据其国内立法个案审查;著作权国际保护则意味着享有国民待遇的作品一旦创作完成,在所有缔约国自动获得著作权保护
2、WTO《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特点: (1) 首次将最惠国待遇原则纳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2) 首次规定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民事、行政和刑事程序) (3) 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A、纳入《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关于精神权利的内容未纳入)、《罗马公约》和《集成电路条约》的实体性内容
B、著作权:在《伯尔尼公约》基础上增加2项内容
(a)保护客体:增加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为保护客体; (b)权利内容:增加了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的出租权。 C、专利:在《巴黎公约》基础上增加2项内容
(a)权利内容:增加了专利进口权和许诺销售权
(b)保护期限:不少于自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的20年 D、商标:在《巴黎公约》的基础上扩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a)扩大客体范围:驰名商品商标——驰名商品商标和驰名服务标志 (b)权利内容:相对(同类)保护——绝对(跨类)保护
(二)国际投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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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外投资保证制度:资本输出国对本国的私人海外投资依据国内法所实施的一种对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的制度,旨在鼓励本国投资者向境外投资。
主要承保险别:外汇禁兑险(包括禁止汇兑或拖延汇兑)、财产征用险、战争内乱险(不要求战争内
乱一定发生在东道国)、政府违约险等
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独立的国际法人):依国际条约建立的一个国际保险机构(具有国际组织的性质),承保向发展中会员国投资的政治风险(险别基本同上)
3、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1965年《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公约》) (1)行使管辖权的条件:
① 主体方面: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的争端;
但是,在争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
② 争端性质方面:受理的争端必须是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 ③ 主观条件方面:需要争端双方出具同意中心管辖的书面文件。
(2)行使管辖权的后果:排除了其他争端解决方式,但东道国仍有权要求争端对方用尽东道国当地救济;
(3)裁决效力:具有终局性、约束力
(三)国际金融法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 (1)只向成员国政府发放;
(2)目的是解决成员国国际收支的失衡; (3)贷款额度与成员国认缴的份额成正比
2、国际融资担保的特有方式
(1)备用信用证:性质属于银行独立、连带保证(不是贸易支付方式)
特别提示:在备用信用证下,只要贷款人出具信用证要求的违约证明,开证行即向贷款人付款,并不需要对违约的事实进行实质审查 (2)意愿书(安慰信):没有法律执行力 (3)浮动抵押:抵押物价值不确定
(四)国际税法 1、税收管辖权:
(1)居民税收管辖权:向本国纳税居民的境内外所得征税
A、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居住时间标准和国籍标准等;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B、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主要有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实际控制与管理中心所在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等。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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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向非纳税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营业所得、投资所得、劳务所得、财产所得)征税
常设机构原则
2、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免税制、抵免制(我国主要采用)、扣除制和减税制
3、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主要区别在于减少税负的手段合法或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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