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下载本文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等。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一) 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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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商业银行可根据上述三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控制是指关联方有权决定授信对象的财务和经营活动,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指引所称的关联方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或者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

本指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本指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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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或使其他企业依赖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等。 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六条 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商业银行不能按时收回授信本金及利息,或给商业银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七条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原则。商业银行应对集团客户授信统一管理,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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