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合同法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 下载本文

案例分析题

一。 某机床厂(以下简称甲方)为生产所需,向某机械厂(以下简称乙方)订购一套车床设备 双方本应签订书面合同,但由于乙方说没关系,表示肯定能够在两个月内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至顺利生产,故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两个月后,乙方准时将设备送到甲方,并进行了安装调试。在安装完毕之后的试生产过程中,机器出现故障。甲方请乙方的专业人员又进行了两次调试,但故障仍未排除。于是,甲方以合同未采用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为由,要求认定合同无效,并退货。 试分析:

1.甲方的要求,即认定合同无效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2.为什么

3.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 甲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2.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此案中,双方虽然没有按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合同当事人乙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而甲方也接受了。因此双方达成的协议应当有效。

3.至于机器没有调试成功,乙方应当继续调试。如果多次凋试均不成功,设备的确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认为乙方没有按合同的要求履行,甲方可以请求换货;如果乙方的确不可能提供合格产品,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不能请求认定合同无效。

二.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周某单位分了新房子准备搬家。搬家时,见郑某家因经济一直比较困难没有冰箱,而自己搬新家准备买台新冰箱,就将原来使用的一台单门冰箱送给郑某,并对郑某说,这台冰箱用了12年了,但一直都很好用,没出过毛病,如不嫌弃就留下使用。郑某说,旧的总比没有用强,于是留下冰箱。半年后,这台冰箱在使用中突然因故障起火,烧毁了郑家的大部分财产。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周某没有告知冰箱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引起火灾,导致他接受了冰箱,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要求周某对他家的经济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试分析: (1.)郑某诉由是否有法律依据说明理由。 (2)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题要点: (1)郑某诉由没有法律依据。 《合同法9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周某送郑某冰箱时没有要求郑某承担任何义务,所以,周某赠与的财产即使有瑕疵也不需承担责任。况且周某在送冰箱时告知郑某此冰箱已使用了12年,郑某在接受冰箱时对冰箱的现有品质是知悉的,所以也不存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况。 (2)依上述理由,赠与人周某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郑某应当对家电使用寿命具有一般人所能了解的知识,使用了12年的电器一般会存在不安全因素。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2分)该冰箱已使用了12年,超过了10年的行使请求权期限,在我国冰箱未明确标明安全使用期,所以郑某无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损害赔偿。

三.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腹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 (1)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 (2)为什么

答题要点: (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2)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四. 1999年10月11日,某化工厂为扩大生产,向某公司借款20万元,约定于2000年10月11日偿还,若迟延还款,某化工厂承担违约金。2000年10月11日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偿还借款,某化工厂因产品销售不好,一时无力清偿20万元借款,于是某化工厂向某公司请求暂缓一段时间偿还,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此后双方未再发生联系。2002年10月30日某公司找到某化工厂要求偿还借款并付清迟延还款违约金。某化工厂以还款时效已过,拒绝还款,某公司遂诉至法院。 试分析: (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什么 (2)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能否得到实现

答题要点: (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某化工厂要求暂缓偿还借款,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推定为合同没有发生变更。 按照《合同法》第129条的规定,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上述合同因未变更,诉讼时效仍按照原合同计算,其诉讼时效的最后期限是2002年10月11日。因此,某化工厂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而拒绝还款。 (2)依我国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虽可提起诉讼,但只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而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其所主张的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3分)因此,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有可能因诉讼时效已过而得不到实现。

五.1997年1月20日,某纺织厂与某服装厂签订一份布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纺织厂与1998年2月20日前提供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服装厂支付价款8万元,并于签订合同的6个月后于1997年7月20日将货款一次性全部支付。1998年1月20日,服装厂通知纺织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纺织厂回函.言:因设备老化,按时交付有一定困难,请求暂缓履行.服装厂因为要抢在夏季到来之前上市销售该批真丝服装,没有同意纺织厂迟延履行的要求。1998年2月20日,因纺织厂担有履行合同,服装厂致函纺织厂,要求纺织厂最迟在3月10日前雁行合同,否则解除合同。1998年3月10日,纺织厂仍未履行合同,服装厂只好从别的渠道用每米90元的价格购买了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总价款9万元,同时通知纺织厂解除合同,返还8万元货款及利息,并要求纺织厂赔偿误工损失及购买布料多支付的1万元价款。1998年6月10日,纺织厂要求履行合同,称服装厂解除合同没有征得纺织厂的同意‘,因而合同没有解除,服装厂应当接受货物。在遭到拒绝后遂起诉至法院。 试分析: (1)服装厂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2)法院能否支持纺织厂的主张 (3)服装厂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答题要点: (1)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依照《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不服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纺织厂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在服装厂的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因此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 (2)法院不能支持纺织厂的主张。这涉及到法定解除权应当如何行使的问题。依照《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服装厂在解除合同时通知了纺织厂,纺织厂对此没有提出异议,依照法律的规定,合同自解除的通知到达纺织厂时就已经生效,不需要纺织厂的同意。因此纺织厂的主张,法院不能支持。 (3)服装厂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如果有其他损失的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六。顺发化工技术开发公司向前进农药厂转让一种高效·氯氰菊酯制备技术秘密。在顺发工技术开发公司的一再要求下,双方在技术转让合同中规定了在前进农药厂使用该项技术秘密时,不

得对该项技术秘密做任何技术改进。后前进农药厂在使用该项技术秘密中为了适应生产条件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对该项技术作了改进。顺发化工技术开发公司听到后以前进农药厂违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试分析: (1)法院会支持顺发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吗

答题要点: (1)法院应依照《合同法》第343条的规定驳回顺发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2)《合同法》第343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顺发化工技术开发公司与前进农药厂在所订立的高效氯氰菊酯制备技术秘密转让技术合同中,约定了受让人不得对技术作任何改进的条款。该条款实质上是对技术进步的一种限制,不利于技术竞争和技术进步,属于违反法定义务的无效条款。顺发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起诉理由即无有效合同依据,又无任何法律依据,法院应驳回顺发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七.某商场(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服装厂(以下简称乙方)于4月初签订了便式西服定作合同.合同规定:甲方提供样品,由乙方购料制作便式西服500套.每套布料180元,加工费90元,所用布料与甲方所提供的样品相同,以所封存的样品为检验产品质量的依据.乙方分3次交货;4月底交200套,5月底交200套,6月初交100套.每次交货后甲方在6天内付献.4月底,甲乙双方如期履行了合同.但5月底,乙方交付的第二批便式西服,经甲方检验,发现存在同一规格的西服领头大小不一,口袋上下左右偏位等质量问题,与样品完全不相符。甲方要求乙方停止工作,双方解除合同,乙方赔偿甲方错过销售旺季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则提出,该批西服已转给某个体裁缝加工,质量问题也应由个体裁缝独立承担责任。双方协商不成,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调查取证,发现乙方于5月初与某大公司签订了出口服装加工合同,乙方全部设备与劳动力都投入加工出口服装中,故将制作便式西服的任务在未与甲方协商的情况下,擅自转给个体裁缝。试分析: (1)在此纠纷中谁负有违约责任为什么 (2)此案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此案中乙方负有违约责任。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253条。因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是便式西服定作合同。从甲方的角度来看,它是基于对乙方的技术条件、工作能力和信誉的信任,才与其订立合同的;而乙方未同甲方协商,就擅自转让定作合同,私自让某个体裁缝独立完成加工西服的大部分工作任务,影响了西服的质量,使甲方利益受损。 定作合同是一种以行为为标的的合同。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承揽方可能有需要将合同中规定的主要工作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在转让之前,承揽方应认识到转让一事不仅与已相关,而且也与定作人的利益紧密相连,故应与定作人商量,在征得其同意后,方可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则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揽人赔偿损失。(2)本案应如下处理:解除定作合同。第二批西服由乙方收回,其损失乙方自行承担或与加工者共同承担。对甲方的间接经济损失可适当补偿。 八。2001年5月26日,某印刷厂与某科技开发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印刷厂从科技开发公司购买应用于激光照样的排版设备一套,单价50000元.因为科技开发公司原有的撑版设备不能完全符合印8t厂的生产要求,故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 其提供的资料进行改造生产,科技开发公司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g001年7月26口,新设备运到印刷厂印刷厂随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可是印刷厂8月初在安装设备之后进行测试时发现设备在辨认字体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即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来人处理.经校直后,印刷厂发现该设备远远达不到搏版的技术要求,其原因是科技开发公司生产的设备没有完全按某印刷厂提供的资料制作.由于设备存在以上问题,致使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印喇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重新制作符合其要求的样版设备.试分析: 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是否有影响 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

答题要点; 1.本案属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报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