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从业人员行为守则 下载本文

页眉 . 本人不得为自己办理业务;为近亲属办理业务应当回避,不得提供特殊便利。不得利用本职工作的便利或影响,以明显优于或低于普通金融消费者的条件与本行进行交易,或为自己提供特殊便利。

为其他亲属、朋友或本行其它员工办理业务,比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章 廉洁从业 亲友回避

第二十二条 员工应遵守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以亲友回避、明确申报的准则处理利益冲突,公私分明,反对和禁止一切形式的不廉洁行为。员工应当及时向主管人员或者监督部门申明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以及可能影响职务廉洁性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员工应严格遵守有关配偶、子女、近亲属的任职回避制度。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构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构从事组织人事、计划财务、信贷审批等工作,也不得在与其中一方有相互制约关系的业务岗位任职。

员工任职期间出现需要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提出回避申请。

对组织做出的回避决定,员工如无正当理由,必须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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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眉 . 第二十四条 员工应当按照勤俭办行的要求,遵循必要、合理的限度,按实际需要控制费用开支,避免铺张浪费。

员工应自觉遵守差旅费控制标准,节俭支出,严格自律,不得申报不实费用。

第二十五条 一切与本行业务无关的费用都在禁止之列。禁止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用公款支付应当由本人或亲友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上下级机构及工作人员之间、行内部门之间用公款相互宴请或赠送礼品;

(三)用公款游山玩水或以学习考察等名义出国(境)公款旅游。

第二十六条 禁止接受或索要本行客户、供应商、竞争对手、下属机构、下级员工及其他业务关联方的礼物或与本人以及亲友有关的帮助和协助(如推荐上学、就业、出国旅游等)。

礼物,是指现金、有价证券等违反商业习惯的礼品以及赞助、娱乐、旅行、服务等其它好处。

第二十七条 禁止员工利用本职工作的便利或影响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一)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或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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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眉 . (二)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或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进行其它“合作”投资;

(三)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它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四)要求或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得所谓报酬;

(五)授意请托人以各种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

(六)约定在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之后收受。

第二十八条 业务关联方给予的合法折扣、佣金或其他奖励,均属本行所有,员工在收到后应在合理期限内上缴并如实入账。

第二十九条 员工不得利用本职工作的便利或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的营利活动提供便利。不得假公济私照顾亲朋好友,搞利益输送。

第三十条 员工不得利用本职工作的便利或影响,违规干预或影响贷款审批、采购、担保、基建工程、营业网点(办公用房)装修、资产处置、人事安排、财务资源分配、商业广告等正常银行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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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眉 . 员工对涉及本人、亲属、朋友以及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上述活动,都应当回避。不能回避的,应当向主管人员或者监督部门申报或登记。

第三十一条 员工可在不违反廉洁从业规定、不与本行利益发生冲突、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称的前提下,从事合法的投资活动。禁止员工从事下列情形的个人投资,包括但不限于:

(一)自己或与他人合伙、合作或参与他人投资开办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或假借他人名义从事上述活动;

(二)利用本行的资金、设施、商业秘密和客户资源从事投资经营、买商铺、做中介、买卖股票和基金等风险投资活动;

(三)借用客户资金或使用银行信贷资金进行买卖股票、基金、理财产品等投资活动;

(四)利用员工个人账户代理客户买卖股票、基金、理财产品等;

(五)以员工本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客理财或进行其他高风险投资;

(六)以任何名义组织、参与非法集资,或以高风险投资为目的组织、参与其他任何形式的集资活动;

(七)大额购买彩票。

第五章 优质服务 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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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眉 . 第三十二条 员工应当以客户至上、竭诚服务、与同业公平竞争的职业准则从事业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十三条 员工应当尊重客户,诚恳热情,文明礼貌。客户咨询、办理业务,员工应当积极主动予以答复或协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员工向客户推荐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向客户提供清楚、真实、可靠、必要的信息,对涉及的有关法律、政策、市场风险进行充分的提示,使客户能够做出合理判断和决策。禁止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达成交易而隐瞒风险或进行虚假、误导性陈述;

(二)向客户做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规章制度的承诺或保证;

(三)诱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不符的产品。

第三十五条 员工应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因客户的国籍、民族、年龄、身份、业务的繁简程度和金额大小等方面的差异而歧视客户。对老人、残障者和语言有障碍的客户,应当尽可能提供便利。

第三十六条 员工应充分尊重客户在购买金融产品或选择服务时的自主选择权,不得违规搭售,不得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向客户施加不公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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