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下载本文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若

干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建价[2009]3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9.01.04 【实施日期】2009.0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湘建价〔2009〕3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已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并于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使我省已颁发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计价办法》)与《计价规范》更好地衔接执行,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计价规范》中第1.0.3、 3.1.2、 3.2.1、 3.2.2、 3.2.3、 3.2.4、3.2.5、 3.2.6、 3.2.7、 4.1.2、 4.1.3、 4.1.5、 4.1.8、 4.3.2、4.8.1条为强制性条文, 1 / 2

必须严格执行。其中:第1.0.3条应按湘建价〔2007〕236号文执行;第3.2.1至3.2.7

条所指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计价办法》附录相关规定执行。

二、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三、工程量清单项目中出现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补充项目的编号由字母A(建筑)、B(装饰)、C(安装)、D(市政)、E(园林绿化)与B(补充项目代码)和三位阿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

四、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若出现《计价办法》未列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施工措施项目中可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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