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审计部部长应当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二)收集的审计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是否正确; (四)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五)定性、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 (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审计员应当向审计部部长提交下列材料:
(一)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草稿; (二)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明材料;
(三)审计部部长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审计部部长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中的主要审计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应当通知审计员限期补正。
第八条 审计部部长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复核后,分别提出以下复核意见:
(一)审计程序符合规定、主要审计事项事实清楚,证明主要事实的证据确凿,定性意见准确,处理、处罚意见适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 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审计评价和提出审计建议的意见恰当,内容完整,用词准确的,提出肯定性意见;
(二)经过补正,主要事实仍然不清、证据仍不充分的,提出否定性意见; (三)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无法律依据的,提出否定性意见;
(四)定性意见不准确,处理、处罚意见不恰当,审计评价和提出审计建议的意见不恰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错误,内容不完整,用词不准确的,提出修改意见;
(五)审计程序不符合规定的,提出纠正意见和改进建议。
第九条 审计部部长应当自收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复核材料之日起分别在3 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提出复核意见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复核期间遇有节假日的,节假日期间不包括在复核时间内。遇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时,补正的时间不包括在复核时间内。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负责解释与修改。 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8号 ──审计文书处理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部的文书处理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办法并参照本公司文书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部文书,是指审计部在审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公司内部效力和规范格式的书面文件,包括:
(一)向执行总经理、总经理、总经理办、董事会、市审计局及其他上级部门呈报的各种上行文书;
(二)向公司内各中心、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投资联营公司及其他关联企业下发的各种下行文件。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文书处理,是指文书的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归档等工作。 第四条 公司秘书部是文书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中心及公司其他部门、单位的文书处理工作。
第五条 审计部文书按其性质分为行政性文件和业务性文件,并依不同性质编制文件字号。
第六条 文书一般由发文部门、秘密等级、份数序号、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部门、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抄送部门等部分组成。
第七条 文书文稿由审计部经办人拟订后,必须经部长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公司有关规定,文字表述、文种使用、文书格式是否符合规定。未经审计部部长审核的文稿,不得呈送上级签发或核准签发。
第八条 审计部文件依文件级别及重要程度,经批准后,分别由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司公司、总经理、执行总经理、审计部、审计部部长等名义签发,并加具有关印章或亲笔签名。签发文书,主批人应当在签发栏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签发日期。
第九条 文书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收文办理一般包括传递、签收、登记、承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审批、签发、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审计部收发文书时,必须分别记入收文登记表、上行文件登记表或下行文件登记表,注明文件名称、文号、文件去向及签收人等。
第十条 对已签发的文书文稿,不得擅自改动。如发现有疑义,必须做改动的,提出改动意见和说明,经原签发部门领导人同意,并在原稿改动处加盖校正印章。 第十一条 审计部的秘密文件,除绝密和注明不准翻印的文件必须经总经理或执行总经理批准翻印外,其余文件经审计部部长批准,可以翻印。所有文件在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部门、单位、时间、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十二条 审计部文件应按本规范第五条所列十三类文件分年分别顺序编号,并录入电脑载入发文字号目录登记表内。所有文件和有关材料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9 号──审计档案工作规范》立卷归档。发文字号目录登记表每半年向秘书部备案存档,而秘级原件则即时交秘书部存档。
第十三条 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文书,经过鉴定和主管领导人批准,由秘 书部统一组织,在指定地点监销。
第十四条 本规范没有规定的其他事项依公司文书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审计部或秘书部负责解释。 附表一:审计部发文字号登记目录表 附表二:上行文件登记表
附表三:下行文件登记表 附表四:收文登记表
附表五:审计部发文征求意见反馈统计表 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9号 ──审计档案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档案工作,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办法》、《档案管理规定》和保密管理规定及有关电脑文件资料管理规定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审计部在进行审计监督或审计调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书面或电子介质表达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档案工作,是指审计部对审计档案进行的理、保管、利用、统计、鉴定和移交。第四条 审计部档案管理员的职责是: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公司关于档案管理工作和保密管理工作的法规、规定,依法建立本部门的审计档案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二) 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做好审计档案的搜集、整理、保管、利用、统计工作,为审计工作服务;定期对本中心库存审计档案进行鉴定,如期移交存入应由公司秘书部保管的审计档案;
第五条 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采取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立卷方法。 第六条 应当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是:
(一) 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代拟稿)、审计报告、审计 建议书等审计公文;
(二) 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
(三) 审计工作方案、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检查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或建议书执行情况的记录等文件材料;
(四) 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批示、询证函、复函等文件材料; (五) 与具体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有关的员工来信等举报材料; (六) 其他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 第七条 不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是:
(一) 与具体审计项目无关的行政文书及审计综合管理文书; (二) 未用作审计依据,或未经核实的证明性材料;
(三) 审计所依据的法规、政策文件中的无关条款及其他参考材料; (四) 其他不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
第八条 审计文件材料按项目立卷,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几个卷,一般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合并立为一个卷。每一审计项目在签发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后一个月内立卷,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九条 审计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是: (一) 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 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 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四) 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五) 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十条 审计项目一经实施,立卷责任人即应及时搜集本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终结时,立卷责任人应对本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进行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按立卷的办法和规则进行组卷,经审计部部长复查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案卷的编目和装订。
第十一条 审计档案的鉴定,应当依据有关审计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进行。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按照项目审计案卷的保存价值确定,分为永久(20 年以上)、长期(5 至20 年)和短期(5 年及其以下)三种。
第十二条 审计档案在划定保管期限的基础上,可以采用“年度加组织机构”
的组合方法排列和编目。审计案卷排列方法应当统一,前后保持一致,不可任意变动。
第十三条 审计档案的密级及其保存期限,按卷内文件的最高密级确定,并按有关规定作出标识。
第十四条 积极开展审计档案的利用工作,根据需要编制适用的检索工具和参考材料,做到迅速、准确地查找和利用案卷。
第十五条 查阅审计档案,一般应当限定在审计部内部。凡需将审计档案借出审计中心或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应经审计部部长或公司总经理审批。调阅存于秘书部的审计档案,须经总经理审批。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附件一
审计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