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以来企业所得税政策梳理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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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以来与我司相关的企业税收政策梳理

一、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1、微调并延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政策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执行期间为: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1)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制定冬奥会和冬残奥会赞助、捐赠支出扣除政策

《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自发布之日(2017.7.12)起执行

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3、新增特定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扣除政策

《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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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号)

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全国范围内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加大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政策力度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3)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4)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二、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扩大并延续小型微利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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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执行时间: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调整完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明确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的期间 (1)开始年度

举例1:A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16年11月25日,A企业可自2016年1月1日起连续3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即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为2016、2017和2018年。 (2)停止年度

举例2:A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2019年4月20日到期,在2019年季度预缴时企业仍可按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预缴。如果A企业在2019年年底前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2019年度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如未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应按25%的税率补缴少缴的税款。 3、进一步明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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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细化人员人工费用口径 适当拓宽外聘研发人员范围

明确对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支出可以加计扣除 (2)细化直接投入费用口径

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材料费用跨年度事项的处理: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4、新增创业投资企业税收试点优惠政策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本通知所称试点地区包括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自2017年1月1日起试点执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试点执行。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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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税收新政

1、《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文件)

(1)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2)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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