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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案例

四、案例分析题。

1、假设:我国甲公司在B国举办的博览会上与B国乙公司达成合作意向书,并于此后在我国A市签订合同,由甲公司承建B国某工程,后在合同执行中由于乙多次拖欠工程款,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欲起诉乙公司。

(1)我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哪一法院享有此管辖权?为什么? (2)该案应如何适用法律?为什么?

答:(1)我国法院享有管辖权;享有管辖权的是A市基层法院,因为合同最终是在我国A市正式签订。 (2)首先应适用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若当事人不能合意适用的法律,应适用B国法。

原因在于合同纠纷的准据法,首先依“意思自治原则”,若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则根据我国冲突法规定,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依工程所在地法为准据法。

2、假设:美国公民约翰在其住所燃放烟花,燃放过程中,烟花突然改变方向,将约翰左眼炸伤,后约翰发现烟花外包装上印有“中国制造”字样,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向美国某法院起诉。 (1)约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是否正确?为什么?

(2)我国应如何处理? (3)本案被告应为谁? (4)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

答;1)是错误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主权国家,享有豁免权。

(2)我国应当通过外交途径声明拒接参加诉讼,声明享有豁免权。 (3)被告应为我国生产烟花的厂家。 (4)应当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美国法。

3、假设:香港公司A与广州公司B合作经营某娱乐中心,由B提供场地、水电设施、办理企业注册登记,A公司负责室内设备安装,娱乐中心由A公司承包经营,每月付B公司5万人民币。后筹建期间,由香港C公司负责室内设备安装,A和C在香港签订合同,但A认为质量与合同不符而拒付工程款项,后娱乐中心被停业,公司C为追回工程款,欲在广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本案被告是哪家公司?

(2)应如何选择适用法律?为什么?

答:(1)本案被告应为A公司,因为A公司为娱乐中心承包人,原合作合同中规定室内设备安装由A公司负责,而且与C公司签订合同的为A公司。

(2)首先当事人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合意选择其适用的法律,若达不成法律选择的协议,应适用中国的法律,因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适用安装工程所在地的法律,即中国法律。

4、假设:A国公民某甲在A国有住所,于1990在中国死亡,并在中国留有一笔动产,中国与A国之间有双边条约,规定继承遗产所在地法。某甲的亲属在我国法院提起了继承诉讼。 (1)有关动产继承我国《民法通则》有何规定? (2)该案应适用哪国法,为什么? (3

)若两国没有订立条约,应适用哪国法? 答:(1)本案被告应为A公司,因为A公司为娱乐中心承包人,原合作合同中规定室内设备安装由A公司负责,而且与C公司签订合同的为A公司。

(2)首先当事人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合意选择其适用的法律,若达不成法律选择的协议,应适用中国的法律,因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适用安装工程所在地的法律,即中国法律。 5、案情:

1994年,中国丁公司与美国D公司签订一项从后者购货的合同,后因美方无力履行,征得丁公司的同意后,将合同卖方的权利、义务转移由瑞士G公司承担。G公司于1995年先后数次电传称:“货物已在装船港备妥待运”,“装船日期为1995年3月31日”等,要求以该公司为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最终提取了贷款。丁公司不久见货到,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