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
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价商[2014]15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05.14 【实施日期】2014.05.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
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闽价商〔2014〕156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建设(市政、公用)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 》(发改价格〔2013〕267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目标任务
全省设市城市和其他有条件的县要在2015年底前实行并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所有 1 / 2
县原则上要在2016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
推进。
二、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一)阶梯水量确定。全省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原则上统一按三级进行设置。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主要根据《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和近三年居民实际月人均用水量合理确定分级水量。原则上,第一级水量按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第二级水量按覆盖95%居民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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