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用证服务及担保统计资料与统计报表 【发文字号】银监发[2010]80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9.15 【实施日期】2010.09.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2010〕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
为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制度,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融资性担保行业经营情况,持续跟踪监测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稳定发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拟订了《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见附件,以下简称《报表制度》),并已经2010年7月23日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和国家统计局核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 1 / 9
统计信息是掌握情况、分析问题、制定决策的重要依据。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信息对于
完善融资性担保监督管理制度,制定扶持政策,改善外部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当前,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十分薄弱,难以满足监管工作和促进行业发展的需要,亟待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制定完善统计报表,推进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各地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原则,尽快建立健全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统计制度和报表体系,认真做好数据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分析研究工作。
二、抓紧建立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制度和报表体系
各地监管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复核、分析、报送、存档等制度,明确数据来源、整理方法、报送时限和报送途径。要结合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监管工作需要,制定本辖区监管统计报表。统计报表中有关指标的定义、口径和计算方法,应与联席会议对相关统计指标的定义、口径和计算方法保持衔接和一致。
各地监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各地监管部门应对所填报统计报表的完整性、及时性以及数据来源的真实性负责。
三、认真做好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
请各地监管部门按照《报表制度》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上一年度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并于每年2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将统计报表的电子文档通过当地银监局经银监会内网转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积极推进统计信息系统建设,认真做好统计分析工作
各地监管部门要在做好日常统计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数据信息的汇总、整理和存档工 2 / 9
作。要加快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信息系统的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统计
工作的电子化、网络化和标准化,夯实统计信息管理的基础。
各地监管部门要把统计工作作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尽快建立健全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非现场监管工作机制,加强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的监测、分析、评估和预警,全面揭示风险与问题,及时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准确研判潜在风险,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不断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
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核准
2010年8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 3 /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