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档案,指定专人保管,包括以下材料: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等;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及备案材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相关材料; (六)业主意见及建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在业主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八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业主,不能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一)不遵守本议事规则; (二)违反管理规约;
(三)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五)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六)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七)其他 。
第十九条 本物业区域业主委员会人数为 人(不少于5人单数),任期为 年。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 名,由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主任委员最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本物业区域选举候补委员 名(不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一半)。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委员资格终止: (一)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连续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 (三)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在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机构任职,或与其关联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八)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其中有(一)、(三)、(五)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其他情形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业主委员会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协助移交,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由修补委员按照得票顺序自动补足;修补委员名额用完,且缺额人数达到委员总数1/2的,应在 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补足后,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以下规定召开:
(一)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二)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 (星期/月/季度/半年)召开1次;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在 (当天/三天/七天)内召开;主任委员不组织也不委托他人组织召开会议的,1/3的委员可以组织召开。
(三) 业委会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以上委员参加,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召集人说明情况。
(四) 召集人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派代表参加;
(五)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由全体参会委员和记录人签字后存档; (六) 业主委员会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决议需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七) 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应当由参会委员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内公告,同时告知社区居委会;
(八)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印章应按照以下规定使用:
(一)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内使用;
(二)从事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并经业主委员会过半数签字同意方可使用,如与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等; (三)按规定及时退还印章;
(四)未按规定使用印章,造成损失的由印章使用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开展日常活动的经费由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承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预算,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计 元 /年;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计 元 /月; (三)有关人员津贴,共计费用 元 /月,具体支付: 1、 ,费用 ; 2、 ,费用 。 (四)其他
经费来源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每一位业主每 (季/半年/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 元; (二)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提取,合计 元/年; (三)其他。
经费收支帐目由 管理,每 (月/季度)在物业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逾期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换届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责令其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由社区居委会参照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程序,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 第二十六条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15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业主委员会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协助移交,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的修订、补充,应当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协商确定,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业主大会会议解释。本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