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计量规范宣贯教材 下载本文

10.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1. 误期赔偿; 12. 索赔; 13. 现场签证; 14. 暂列金额;

15.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调整。

【条文】9.1.2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Δ

【条文】9.1.3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条文】9.1.4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条文】9.1.5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对发承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条文】9.1.6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时支付。Δ

9.2法律法规变化Δ

【条文】9.2.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此条规定了法律法规变化时合同价款调整的原则。工程建设过程中,发承包双方都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执行者。因此,在发承包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工程造价调整文件,合同价款应按其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条文】9.2.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本规范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9.3工程变更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在一定承包范围、设计标准、施工条件等静态前提条件下签定的,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如果这种静态条件被打破,则必须在新的承包范围、新的设计标准或新的施工条件下建立新的平衡,追求新的公平合理。

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和发包人要求变化等原因,往往会发生合同约定的工程材料品种、工程结构形式、施工工艺和方法等的变动,此时必须变更才能维护合同双方的公平。以上工程变更引起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变化、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调整合同价款。

【条文】9.3.1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按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六、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工程变更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条文】9.3.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

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执行。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9.3.1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条文】9.3.3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费用及利润补偿。

9.4项目特征不符Δ

项目特征是指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项目特征对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重要意义:①项目特征是区分清单项目的依据。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是用来表达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的实质内容,用于区分计量规范中同一清单条目下各个具体的清单项目。②项目特征是确定综合单价的前提。由于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决定了工程实体的实质内容,必然直接决定工程实

体的自身价值,因此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得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准确确定。③项目特征是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及综合单价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如果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不准确或漏项、错误,引起在施工过程中的更改,都会引起分歧,导致纠纷。

【条文】9.4.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项目被改变为止。

【条文】9.4.2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如招标时,某巷道支护项目特征中描述为锚杆+金属网+喷射混凝土C20,厚度150mm,但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变更为(施工图纸本就标注为)锚杆(带W型钢带)+金属网+喷射混凝土C20,厚度200mm,很明显,应该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因为喷射混凝土C20厚度不一样及架设锚杆并附带W型钢带,其价值是不一样的。

9.5工程量清单缺项Δ

工程量清单缺项的原因:一是设计变更,二是施工条件改变,三是工程量清单编制缺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