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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环境标准

【发文字号】浙政发[2010]3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06 【实施日期】2010.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浙政发〔2010〕32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国务院令第559号),依法全面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的重要意义

规划环评,是在规划编制和审批过程中,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并进行跟踪评价的方法与制度。与建设项目环评相比,规划环评更加注重环境累积影响、区域性和间接连带性环境影响,突出强调环境管理从微观到宏观、从末端到源头、从点源到区域的发展要求。 1 / 2

实行规划环评,在经济社会发展决策中坚持以环境容量和生态环境功能区划为基本依

据,优化生产力布局,统筹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统筹区域发展、城乡发展和产业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民主科学决策、提高规划质量水平的有效手段。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准确把握规划环评在新形势下的重大任务和具体要求,切实加强规划环评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完善机制,规范程序,全面推进规划环评工作。 二、明确规划环评的范围和编制要求

规划环评文件采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两种形式。设区市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有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同步开展规划环评,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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