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下载本文

4 闭锁定位机构应灵活可靠。

9.3.2 胶管活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门门框与胶板粘贴牢固、平整,其剥离强度不应小0.5MPa; 2 门扇关闭后与门框贴合严密; 3 胶管、卡箍应配套保管,直立放置; 4 胶管应密封保存。

9.3.3 防爆超压排气活门、自动排气活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门开启方向必须朝向排风方向;

2 穿墙管法兰和在轴线视线上的杠杆均必须铅直;

3 活门在设计超压下能自动启闭,关闭后阀盘与密封圈贴合严密。 9.4 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施工

9.4.1 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施工应坚持安全可靠、就地取材、加工和安装快速简便的原则。

9.4.2 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施工宜采用标准化、通用化、定型化的防护设备和构件。

9.4.3 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预埋件的材质、规格、型号、位置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应除锈,涂防腐漆并与主体结构应连接牢固。 9.4.4 人防工程的下列各项应在施工、安装时一次完成: 1 采用钢筋混凝土或混凝土浇筑的部位;

2 供战时使用的出入口、连通口及其他孔口的防护设施; 3 防爆波清扫口、给水引入管和排水出户管。 9.5 防护设施的包装,运输和堆放

9.5.1 防护设施的包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防护设施均应具有产品出厂合格证;

2 防护设施的零、部件必须齐全,并不得锈蚀和损坏; 3 防护设施分部件包装时,应注明配套型号、名称和数量。 9.5.2 门扇、门框的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扇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0%后,方可进行搬移和运输; 2 门扇和钢框应与车身固定牢靠,避免剧烈碰撞和振动。 9.5.3 防护设施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固、无积水; 2 金属构件不得露天堆放; 3 各种防护设施应分类堆放;

4 密闭门及钢框应立式堆放,并支撑牢靠;

5 门扇水平堆放时,其内表面应朝下;应在两长边放置同规格的条形垫木;在门扇的跨中处不得放置垫木。 9.6 工程验收

9.6.1 门扇、门框墙制作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6.1的规定。 表9.6.1 门扇,门框墙制作的允许偏差

9.6.2 钢筋混凝土门扇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6.2的规定。 表9.6.2 钢筋混凝土门扇安装允许偏差

注:L——门孔长边尺寸(mm)。

9.6.3 钢结构门扇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6.3的规定。 表9.6.3 钢结构门扇安装允许偏差

注:L——门孔长边尺寸(mm)。

9.6.4 防爆波悬摆活门、防爆超压排气活门、自动排气活门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6.4的规定。

表9.6.4 防爆破悬摆活门、防焊超压排气活门、 自动排气活门安装的允许偏差

10 管道与附件安装

10.1 密闭穿墙短管的制作及安装

10.1.1 当管道穿越防护密闭隔墙时,必须预埋带有密闭翼环和防护抗力片的密闭穿墙短管。当管道穿越密闭隔墙时,必须预埋带有密闭翼环的密闭穿墙短管。 10.1.2 给水管、压力排水管、电缆电线等的密闭穿墙短管,应采用壁厚大于3mm的钢管。

10.1.3 通风管的密闭穿墙短管,应采用厚2—3mm的钢板焊接制作,其焊缝应饱满,均匀、严密。

10.1.4 密闭翼环应采用厚度大于3mm的钢板制作。钢板应平整,其翼高宜为30—50mm。密闭翼环与密闭穿墙短管的结合部位应满焊。

10.1.5 密闭翼环应位于墙体厚度的中间,并应与周围结构钢筋焊牢。密闭穿墙短管的轴线应与所在墙面垂直,管端面应平整。

10.1.6 密闭穿墙短管两端伸出墙面的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电线穿墙短管宜为30—50mm; 2 给水排水穿墙短管应大子40mm; 3 通风穿墙短管应大于100mm。

10.1.7 密闭穿墙短管作套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套管与管道之间应用密封材料填充密实,并应在管口两端进行密闭处理。填料长度应为管径的3—5倍,且不得小于100mm; 2 管道在套管内不得有接El;

3 套管内径应比管道外径大30—40mm。

10.1.8 密闭穿墙短管应在朝向核爆冲击波端加装防护抗力片。

抗力片宜采用厚度大于6mm的钢板制作。抗力片上槽口宽度应与所穿越的管线外径相同;两块抗力片的槽口必须对插。

10.1.9 当同一处有多根管线需作穿墙密闭处理时,可在密闭穿墙短管两端各焊上一块密闭翼环。两块密闭翼环均应与所在墙体的钢筋焊牢,且不得露出墙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