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系统维修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维修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火灾报警及联动报警修复。 2、施工地点:
3、维修内容: 火灾报警及联动报警系统,设备包括所有登记在地址码烟感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输入及输出模块、消防广播、水力警铃设备进行修复 。
4、质量要求:达到整个消防报警系统能正常工作,运行状态良好。按照国家现行消防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行业规范进行测试、检查、调整、修理。
二、工程总造价及其支付方式: 。
(一)本维修工程包工价为 元,不包含设备更换,设备更换价款按报价单单价结合实际更换数量结算。 (二)工程款支付:
1、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支付乙方总维修款的50%,即 元。 2、工程施工完毕,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总维修款的50%,即 元。 三、工期: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于 年 月 日进场,到 年 月 日止, 完成消防系统维修工作。
2、在履约过程中,因为变更所影响的工期或甲方责任、不可抗力等造成工期延期的,经甲、乙双方签证认可后作出工期调整,以此确定竣工日期。
3、维修结束、现场清理完毕后,乙方书面通知甲方组织人员验收。甲方7日内无故不组织验收,则视为维修工程合格。
四、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遵守甲方管理规定的情况下,为乙方维修人员进入维修区域提供方便。
2、不得允许非乙方人员修理、改动、更换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系统的任何部件。
3、甲方按时支付维修费用。 (二)、乙方责任
1、按照国家现行行业规范和合同中规定的要求对本消防系统进行检查修复。
2、服从甲方现场管理,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施工中由乙方原因造成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及损失由乙方自负。
3、施工中乙方不得损坏、污染甲方现有的、不在施工范围内的建筑设备及设施,如有损坏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五、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条款,否则,违约方须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造价3%的违约金。 六、其他事宜: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另签补充协议。 2、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先行协商,若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双方签订认可的维修方案及其它经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4、本合同及其附件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5、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