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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启明星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六) 定期或应母公司要求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七) 及时将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上报母公司审议,并严格执行母公司的 审议决定;

(八) 根据《上市规则》和母公司内控制度的要求,及时向母公司报告需母 公司披露的重大事项;

(九) 承担母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对母公司和所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 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所任职子 公司的财产,未经母公司同意,不得与所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之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 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内,应于每年度结束后 一个月内,向母公司总经理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管理办 法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母公司将依据子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其予以撤换或提请子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三节 子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子公司发展计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母公司总体规划,在 母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一百三十七条 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母公司内审部应及 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因上述原因给母公司造成损失的,母公司 有权要求子公司董事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子公司因其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的需要,需实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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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借款时,应充分考虑对贷款利息的承受能力和偿债能力,按照子公司相关制 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一百三十九条 子公司在购建固定资产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和 可行性论证,按照相应的权限进行审批。具体实施时,必须在批准的范围内进 行,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预期投资效果。

第一百四十条 子公司购建固定资产应报母公司,母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七 章《固定资产》及《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权限审批

第一百四十一条 子公司处置(变卖、置换、确认报废等)固定资产应报 母公司,母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七章《固定资产》的相关权限审批。

第一百四十二条 子公司的分红方案须上报母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子公司无权自行决定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对外股 权投资和金融性投资。子公司欲进行上述活动时,需经过详细的研究和论证, 将相关资料报母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经母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实施情 况应及时向母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反馈。

第四节 子公司财务管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 子公司应严格遵守母公司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内部审 计制度及其它财务制度,执行与母公司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五条 子公司财务部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监督,母公 司内审部有权不定期对子公司实施内部审计。内部审计结果作为对子公司年终 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一百四十六条 子公司要严格控制资金管理,要严格控制生产成本、费 用管理,建立健全生产成本、费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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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七条 子公司应每月向母公司上报财务报表,在每季度结束后 两个月内向公司报送季度报告。

第五节 子公司信息管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 子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报告的基本义务: (一) 及时提供所有对公司形象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 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 子公司董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要内幕 信息;

(四) 子公司向母公司提供的重要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母公司董事 会;

(五) 子公司所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子公司领导签字确认。

第六节 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四十九条 母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 第一

百五十条 内部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经济 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 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一百五十一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 并在审计过程中给予主动配合。

第一百五十二条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 司后,子公司必须认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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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附 则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制度与《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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