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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铁路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及时有效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尽快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⑴陕西省境内铁路发生行车特别重大事故,即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紧急转移人员超过10万、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或繁忙干线中断行车48小时以上的事故;以及在陕西省境内国家铁 1 / 4

路、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开行的旅客列车,发生重大行车事故,即造成10人以上、

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繁忙干线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的事故。

⑵ 陕西省境内铁路繁忙干线发生行车事故造成人员死亡3人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以上,或中断行车4小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铁路干线发生行车事故造成人员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中断行车12小时以上。

⑶ 陕西省境内、西安铁路局(以下简称\铁路局\)管外铁路干线发生行车事故的,陕西省人民政府配合周边相应的铁路局做好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尽快恢复运输。快速抢通线路,尽快恢复通车和运输秩序。

(3)实行分工负责。在铁道部和陕西省人民政府领导下,铁路局和省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共同做好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 坚持预防为主。积极采取先进的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行车事故防范水平;不断完善铁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救援装备技术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在发生铁路I级或Ⅱ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按照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 执行。发生Ⅲ级或Ⅳ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根据需要,铁路局报请铁道部和陕西省人民政府领导组织、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由铁道部或陕西省人民政府授权铁路局 2 / 4

成立非常设的陕西省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铁路局成立铁路行车事故应

急指挥小组,下设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负责协助铁道部、省政府、铁路局领导处理有关事故灾难、信息收集和协调指挥等工作。陕西省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铁路局建议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做出应急支援决定。陕西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分工,分头组织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3.1 行车事故信息报告与管理

铁路局负责本预案规定处理权限的铁路行车事故信息的收集、调查、处理、统计、分析、总结和报告,同时预测事故发展趋势,发布安全预警信息,制订相应预防措施。铁路行车事故信息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规定进行报告。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应立即逐级上报至铁路局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由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报告铁路局领导,最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1小时;并按有关规定上报铁道部和陕西省政府,最迟不得超过接报后2小时;按本预案要求通知铁路局应急指挥小组成员。对需要地方人民政府协助救援、协调伤员救治、现场群众疏散等工作以及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行车事故,铁路局应按陕西省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程序,立即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机构通报,地方人民政府应按有关程序进行处置。陕西省境内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Ⅰ、Ⅱ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由陕西省人民政府和铁路局分别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国务院和铁道部;发生Ⅲ、Ⅳ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由事发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和合资铁路公司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报铁路局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铁路局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接到事故通报后,立即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3.2 行车事故预防预警系统

根据铁路行车事故特点和规律,适应提高科技保障安全能力的需要,铁路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投入,研制开发和引进先进的安全技术装备,进一步整合和完善铁路现有各项安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