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 下载本文

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

穗府〔2009〕5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着力推进我市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加快建设现代化宜居城市和国家中心城市,现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领会省“三旧”改造工作指示精神,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三旧”改造是在当前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拓展建设空间、保障发展用地的重要途径,是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改善城市面貌和人居环境,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建设宜居现代城市的必然要求。为推进该项工作,省政府专门下发文件,在补办征收手续、补办农用地转用手续、补办供地手续、土地出让收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土地,以及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的处理等六个方面实现了“突破”,为我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提供了历史性契机。对此,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若干意见》,深刻领会省“三旧”改造工作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推进“三旧”改造的思想认识,增强抓好“三旧”改造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掌握“三旧”改造工作目标、原则和总体要求,切实把“三旧”改造工作摆上当前工作的突出位置,使我市“三旧”改造工作真正取得成效。

二、严格掌握好“三旧”改造政策范围,坚持依法依规办事

“三旧”改造政策性强、影响面广,涉及诸多方面的利益。为此,省政府文件对“三旧”改造的范围及享有的政策条件作了明确规定,这是各级、各部门推进“三旧”改造的依据。各级、各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办事,科学制订出台符合广州实际的“三旧”改造专项政策,合理确定“三旧”改造范围,紧紧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城市形象提升和功能完善、城乡人居环境改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战略部署,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产出效益,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对申请列入“三旧”改造范围的项目,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文件精神逐一进行对照,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能列入,对已列入“三旧”改造的项目,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改造方案,执行好省政府文件规定的政策措施,确保省“三旧”改造政策不滥用,使重点改造项目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三、科学编制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加快完成改造任务

由各区政府牵头,会同相关主体,立即着手开展“三旧”用地的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每宗“三旧”用地的土地、房屋、人口等现状情况,并分类列表造册、落图标注。继续发挥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引领作用,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要求,以“结构升级、集聚发展、分类引导、节约集约”为导向,对“三旧”改造项目进行统一规划,尽快编制完成区域内所有“三旧”改造项目的规划和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地确定改造范围、规划功能和具体设计条件,促进现代产业发展和公益事业建设,增加生态用地和休闲用地,优化城乡环境,提高用地产出效益。依据“三旧”改造规划,制订全市“三旧”改造近、中、远期目标任务和年度实施计划,力争用10年时间基本完成我市“三旧”改造工作,用3年至5年时间基本完成位于城市重点功能区的旧城成片重建改造工作、“城中村”全面改造工作,以及不符合城乡规划的旧厂房搬迁改造工作。

四、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参与的原则,分类推进“三旧”改造工作

“三旧”改造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动员各方力量共同参与。政府是“三旧”改造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加强在规划、计划等方面的统筹引导,统一组织、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确保“三旧”改造计划的顺利实施。要坚持市场运作、多方共赢的方针,积极用足用好政策,在市的权限范围内实行税费减免和返还优惠政策,营造富有吸引力的经济条件和政策环境。要拓宽融资渠道,以土地有形市场为平台,公开吸引市场主体全面投资“三旧”改造项目。要积极探索选择有社会责任、有品牌、有实力、有经验的开发企业参与“三旧”改造项目。要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补偿、分配和平衡制度,激励原用地主体参与改造,在符合政策法规和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允许“三旧”改造项目的原用地主体采取合作合资等方式自主实施改造。

五、充分发挥各区在“三旧”改造中的主体作用,调动各级积极性

各区政府是“三旧”改造的第一责任主体,各区党委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区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大力推进事权下放。在集中审批的前提下,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推进“三旧”改造的决策权、市政府储备土地以外的改造收益权、维护稳定实行行政强制的决定权等依法委托或授权各区,构建重心下移、权责一致、统筹高效的职能分工体制。要按照集中、高效、简化、优化的原则,加快制订出台“三旧”改造办事流程、工作时限和规划控制指引,对“三旧”改造项目涉及的审批、审核事项实行并联办理,尽量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为“三旧”改造工作营造高效的行政服务环境。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三旧”改造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为加强“三旧”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成立“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各区政府和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成立市“三

旧”改造办公室(正局级),作为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日常性工作机构,以及统筹全市“三旧”改造工作的常设性工作部门,负责集中办理“三旧”改造项目市级权限范围内的立项、国土房管、规划、建设等各项审批、审核事项,实行“一站式”服务。有关区应相应成立“三旧”改造机构,负责本区域“三旧”改造组织实施工作,并组织各有关街、镇协同推进。要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将“三旧”改造工作纳入效能监察和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对在“三旧”改造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推诿塞责的依规问责。要加强宣传引导,按照团结、稳定、鼓劲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利用多种形式,加大对“三旧”改造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各级各部门对“三旧”改造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激发社会各界对“三旧”改造的关注和参与热情,营造有利于“三旧”改造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关于广州市推进旧城更新改造的实施意见

为积极实施“中调”战略,加快推进我市旧城更新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

(一)目标任务。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政府应当从实际出发,抓紧对本区域的旧城区进行网格化、片区化、全覆盖性梳理、调查,根据梳理、调查的基本情况,在会商市“三旧”改造办公室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房屋危破状况、土地利用效率、环境条件、历史文化等因素,明确拆(成片重建模式)、改(零散改造模式)、留(历史文化保护性整治模式)的选址范围和更新改造方案,尽快组织编制完成本区旧城更新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提交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各项工作,争取用3年至5年时间,基本完成越秀、海珠、荔湾区等重点区域的重点成片重建改造项目的动迁工作,使旧城更新改造工作初见成效。

(二)市、区分工。旧城更新改造工作实行政府主导、以区为主、部门服务、属地负责。有关区政府是本区旧城更新改造的责任主体,负责改造前期摸查、编制改造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安置、行政强拆、建设本区就近安置房、土地储备整理、项目运作、建设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有关区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区旧城更新改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改

造工作情况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并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以及社会各界、市民群众的监督。

市“三旧”改造办公室负责制订出台全市“三旧”改造相关的配套政策,负责编制各区“三旧”改造年度计划,负责审核改造项目方案,统筹资金平衡,负责集中办理“三旧”改造项目涉及市级权限范围内的立项、规划、国土房管、建设等各项审批、审核事项,实行“一站式”服务,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区“三旧”改造工作,负责办理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区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旧城更新改造的各项工作。

二、旧城更新改造模式

(三)成片重建改造模式。对危破房分布相对集中、土地功能布局明显不合理或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区域,应以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公共服务配套和优化城市功能布局为目的,按照现行城市规划和节约集约高效用地的要求实施成片重建改造。

(四)零散改造模式。对零散分布的危破房或部分结构相对较好但建筑和环境设施标准较低的旧住房,可结合街区综合整治,采取修缮排危、成套改造、高层房屋加装电梯、立面整饰等多种方式予以改造,消除居住安全隐患,完善各种生活设施,改善居民的生活条件。

(五)历史文化保护性整治模式。对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文化建筑,应严格按照“修旧如旧、建新如故”的原则进行保护性整治更新,按照“重在保护、弱化居住”的原则,参照拆迁管理法律法规,合理动迁、疏解历史文化保护建筑的居住人口。探索采取出售文化保护建筑使用权或产权的方法,引进社会资金建立保护历史文化建筑的新机制。

(六)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结合“五个一”工程,加快改善旧城更新改造项目范围内路、水、电、气、排污、环卫、通讯等公共服务设施,解决区域水浸隐患,实现“雨污分流”和“三线”下地。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计划应优先安排,并与更新改造同步建设、同步配套。

三、旧城更新改造资金筹措方式

(七)成片重建改造项目的资金筹措。成片重建改造项目由区政府为主体,建立投融资平台,采取市场开发方式进行运作。成片重建改造项目原则上由区政府组织拆迁补偿完毕后,通过土地公开出让回笼资金。在确定开发建设条件和有效控制拆迁、开发风险的前提下,鼓

励各区探索采取将拆迁及拟成片重建改造的土地使用权一并通过公开出让的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八)零散改造项目的资金筹措。零散改造项目原则上由业主负责修缮改造,其中直管房修缮改造和街区公共设施整治费用由区政府出资,与直管房难以分割的私房修缮改造费用区政府可给予一定补贴。

零散改造项目的私房业主愿意搬迁的,可适用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九)历史文化保护性整治项目的资金筹措。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性整治更新项目中,已纳入成片重建改造项目的,按照本意见第七条规定筹措改造资金,其余项目按本意见第八条规定筹措改造资金。 (十)财政资金扶持和资金平衡政策。

成片重建改造项目土地公开出让收入扣除按规定计提、上缴的专项资金后,将土地储备成本先行拨付给区政府。

除市政府土地储备项目外,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未来5年的旧城更新改造项目的增值收益(土地公开出让收入扣除土地储备成本及按规定计提、上缴的专项资金)按8:2的比例由市、区分成。区留成部分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城中村”整治改造和旧城更新改造,以及改造项目周边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用途。旧城更新改造项目由各区政府在本区域内实现改造资金统筹平衡。

各区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应安排旧城更新改造资金投入。

(十一)更新改造税费优惠政策。按照“拆一免一”的原则,在市的权限范围内,对成片重建改造项目实行税费减免和返还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各区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改造。

四、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十二)完善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旧城更新改造范围内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试行以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基础,增加一定的改造奖励、套型面积补贴和搬迁奖励。对补偿安置后居住仍然困难的被拆迁人,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优先申请保障性住宅解决居住困难。

全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政策由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