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建设用地土地用途分类表
一级类 编码 名称 编码 二级类 含义 名称 指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 指主要用于商品批发、零售的用地。包括商场、商店、超市、各051 商服 用地 批发零售用地 类批发(零售)市场,加油站等及其附属的小型仓库、车间、工场等的用地。 指主要用于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用地。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等。 指企业、服务业等办公用地,以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包括05 052 住宿餐饮用地 053 商务金融用地 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所、金融活动场所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场所等用地。 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包括洗车场、洗染店、054 其它商服用地 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等用地。 06 工矿仓 储用地 指主要用于工业生产、物资存放场所的土地。 指工业生产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 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用地。 指主要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房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指城镇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用地。 指农村用于生活居住的宅基地。 的土地。 061 062 063 工业用地 采矿用地 仓储用地 07 住宅 用地 071 072 城镇住宅用地 农村宅基地 指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风景名胜、公共设施等081 082 公共管 理与公 08 共服务 用地 084 085 086 087
083 机关团体用地 指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的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 科教用地 医卫慈善用地 指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的用地。 指用于各类教育,独立的科研、勘测、设计、技术推广、科普等的用地。 指用于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急救康复、医检药检、福利救助等的用地。 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 指城镇、村庄内部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花园和用于休憩及美化环境的绿化用地。 5
文体娱乐用地 指用于各类文化、体育、娱乐及公共广场等的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公园与绿地 一级类 编码 名称 编码 088 二级类 含义 名称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指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景区内的其它用地按现状归入相应地类。 指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 091 特殊 09 用地 093 094 095 092 军事设施用地 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 使领馆用地 指用于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馆、办事处等的用地。 监教场所用地 指用于监狱、看守所、劳改场、劳教所、戒毒所等的建筑用地。 宗教用地 殡葬用地 指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 指陵园、墓地、殡葬场所用地。 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的土地。包括民用机场、港 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各种道路用地。 指用于铁道线路、轻轨、场站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101 铁路用地 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 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102 交通运 10 输用地 103 公路用地 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 指用于城镇、村庄内部公用道路(含立交桥)及行道树的用地。包街巷用地 括公共停车场,汽车客货运输站点及停车场等用地。 105 机场用地 指用于民用机场的用地。 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106 港口码头用地 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指用于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107 管道运输用地 部分用地。 6
一级类 编码 名称 编码 二级类 含义 名称 指陆地水库水面、水工建筑物等用地。 水域及 指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10万立方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113 水库水面 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11 水利设 施用地 118 水工建筑用地 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建筑物用地。 12
其他土地
121 空闲地
指城镇、村庄、工矿内部尚未利用的土地。
注:本表根据国土资源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中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三大类对照表TD/T1014-2007)摘录
附件2
几类建设项目土地用途名称确定办法(试行)
一、单一用途建设项目用地
(一)工业项目用地的土地用途必须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并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02)的分类标准进行确定,不得笼统填写为“工业用地”,正确的土地用途例举如下:“工矿仓储用地-工业用地(农副产品加工业*饲料加工)、“工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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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用地-工业用地(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水泥制造)”、“工矿仓储用地-工业用地(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炼钢)”、“工矿仓储用地-工业用地(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金属工艺品制造)”等等,以此类推。
(二)仓储、物流项目用地,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用途。凡为商场、商店、超市、各类批发市场提供商品储备、中转的场所用地,其土地用途确定为:“商服用地-批发零售用地(附属商业仓库)”;工矿企业(含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用地,其土地用途确定为:“工矿仓储用地-仓储用地(物资储备库或中转站等)”。集运输、储运、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为一体的物流项目用地,其土地用途确定为:“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物流)”。
(三)运用创造性智慧进行研究、开发、生产、交易的创意产业项目用地,要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土地用途。属于研发、生产为主的创意产业项目,其土地用途可根据其生产产品分别确定为:“工矿仓储用地-工业用地(动漫画制作)”、“工矿仓储用地-工业用地(工艺品生产)”或“工矿仓储用地-工业用地(软件开发)”等;销售创意产品的场所用地,其土地用途确定为:“商服用地-批发零售用地(商店)”等。
(四)单一的经营性停车场用地、汽车4S店场所用地、机动车驾驶培训场等,其土地用途可分别确定为:“交通运输用地-街巷用地(停车场)”、“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汽车4S店)”、“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用地(机动车驾驶培训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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