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中根据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一条
〈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共中央办公厅、
1999〔中办发( 的通知》〈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
,结合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号20
暂“以下简称(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第二条
”)行规定第一条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国有政策性银行、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国有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暂行规定第三条所称企业领导人员的直接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对其任职期间的 第三条 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一
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二
失职、渎职的行为;)三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四
暂行规定第三条所称企业领导人员的主管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
在其任职期间对 第四条
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合法性、损益的真实性、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 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审计管辖范围,分级分层 第五条
次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审计机关与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共同协商决定。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执行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 第六条
需要离任后进行审计、暂缓审计的,由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决定。
审计机关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同正常财务收支审计、企业 第七条
( 内部审计、监事会监督工作相结合。在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稽核
机构、监事会等部门应当向审计组提供有关检查资料。)稽核(企业的内部审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计划进行,每年年底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提出下 第八条
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与审计机关共同协商,一年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或计划, 计划。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中,因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需要,确需增加审计项目,应由企业领
导人员管理机关与审计机关共同协商,在审计机关力量许可范围内安排。
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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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审计机关出具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审计对象、范围、重点及有关事项。
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应当及时、全面、如实地向审计组提供与任期经济责任审 第十条
计相关的资料。包括:企业计划、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及经济活动分析资料;现行企业
管理制度、年度经营计划;重要的经济合同、协议及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办公会议章程、
和年度工作总结;经济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检查报告、处理意见及企业纠正情况)记录( 纪要 等资料。
对提供虚假材料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可以建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党纪的有关责任人, 政纪处分。
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向审计组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 第十一条
企业领导人员职责范围;)一
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二 成情况;
企业领导人员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情况;)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