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 【发布部门】南京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06.04.24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规范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教师法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现对2004年印发的《南京市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实施细则(试行)》(宁职称字[2004]1号)进行修改,并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作为我市中小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申报和 1 / 4
评审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 和法律,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爱生,明礼诚信,平等合作,勤学乐教,廉洁奉献。任现职以来,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及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时,对其任现职年限要作相应延长,直至取消申报:
1、向学生、家长索要收受礼品或钱物;或不认真履行本职工作岗位职责,违反有关规定,擅自从事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文化教学为内容的有偿家教;或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有侮辱、歧视学生的言行;或参加赌博以及迷信活动;或擅自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资料、教辅用具或其它商品,擅自设立收费标准或提高标准的,均延迟1年以上申报。
2、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3、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
4、伪造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经查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对已经评审通过的人员取消其资格),且3年内不得申报。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教师职务资格。
第四条 教师资格要求 2 / 4
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者应依法取得相应及以上教师资格。
第五条 学历和资历要求
中学一级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小学教学工作的小学高级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小中高”),学历、资历(任职年限)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或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或小学高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从事教学工作满10年,或获得双学士学位从事教学工作满9年,或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教学工作满8年,取得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或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或小学高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职业学校的教师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相应的职务5年以上(其中转评为中学一级教师1年以上)。
3.从事小学教学工作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1979年(含)以前从事教学工作,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小学教学工作满12年,取得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
4、1957年(含)以后出生的中学教师,应取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才能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1980年(含)以后从事教学工作的小学教师,应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才能申报“小中高”。
上述毕业学历应为国民教育有效学历,且所学专业应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
第六条 年度考核要求
正常晋升人员,任现职以来历年年度考核为“合格(称职)”及以上。破格晋升人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