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的特岗津贴项目、执行范围及标准) 下载本文

附件7:

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项目、执行范围及标准

一、行政机关特殊岗位津贴项目 1、警衔津贴

文件依据:人薪发(1995)112号、国人部发(2006)79号。 发放范围:各级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二级警监263元,三级警监249元,一级警督235,二级警督223元,三级警督211元,一级警司199元,二级警司187元,三级警司175元,一级警员165元,二级警员155元。

2、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 文件依据:国人部发(2006)81号。

发放范围及标准:县(市)级人民政府所属公安、安全机关和县(市)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监所、监狱、劳教所监区(大队)以下单位的人民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市(地)级人民政府所属公安、安全、司法行政机关,市(地)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监所、监狱、劳教所机关的人民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8元(不含工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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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计人员工作补贴

文件依据:人发(1997)119号。

发放范围:国家各级审计机关和列入审计署编制的审计署派驻国务院部委、地方审计机构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工作补贴为每人每天2元。 4、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 文件依据:人薪发(1992)17号。

发放范围:乡、镇(街道)以及县辖区的司法助理员。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0.6元执行。 5、监察纪检工作人员办案补贴 文件依据:人发(1997)120号。

发放范围:列入中央纪委、监察部行政编制的纪检、监察办案人员;省、地(市)、县(市)、乡(镇)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办案人员每人每天2元。 6、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 文件依据:人发[1997]118号。

发放范围: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及其他办案辅助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2.2元。 7、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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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依据:人发[1997]117号。

发放范围: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及其他办案辅助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2.2元。 8、密码人员岗位津贴

文件依据:国人部发(2004)26号。

发放范围:党委机要局、公安局专职从事密码工作的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80元,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100元,工作满20年以上的120元。 9、检察官检察津贴

文件依据:国人部发(2007)106号。

发放范围:各级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检察官等级的在职检察官。

发放标准:首席大检察官340元,一级大检察官318元,二级大检察官298元,一级高级检察官278元,二级高级检察官262元,三级高级检察官246元,四级高级检察官233元,一级检察官220元,二级检察官210元,三级检察官200元,四级检察官190元,五级检察官180元。 10、法官审判津贴

文件依据:国人部发(2007)105号

发放范围: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中评定法官等级的在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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