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宗旨
本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并依法、依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本规则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选聘实施人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五)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
定;
(六)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七)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八)初审物业服务企业制订的年度物业服务计划,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九)依据业主大会授权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或提请业主大会选举; (十)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半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 (十一)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按《管理规约》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十二)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
(十三)督促未按《管理规约》的约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限期交纳;
(十四)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十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六)协调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与服务的矛盾纠纷;
(十七)加强对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不断提高业主自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十八)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书面公告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 (十九)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十)接受物业所在兴园中心、银杏社居委以及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二十一)按规定建立业主委员会信用信息;
(二十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兴园中心、银杏社居委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文明创建、社会治安、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犬只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十三)不得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从事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组织、参与任何经营性活动、其委员及其近亲属在为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
(二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授权业主委员会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二)主持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主持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四)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五)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六)组织研究、论证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七)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八)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九)接受兴园中心、银杏社居委以及高新区建发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业主委员会主任工作;
(二)根据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授权,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无故缺席或无法履行、拒绝履行职责时,代行其职责;
(四)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五)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六)接受兴园中心、银杏社居委以及高新区建发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等有关活动; (二)参加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三)参与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参与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五)参与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实施过程
中的日常问题;
(六)参与研究、论证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七)密切联系业主、业主代表,广泛了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动态、情况和问题,向业主委员会或者通过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八)承担业主委员会布置的专项工作;
(九)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十)接受兴园中心、银杏社居委以及高新区建发局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3 月至少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季末。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就业主提议形成议案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采取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的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并决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三)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