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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政策解释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政策解释1 1、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实施范围是什么?

答:《实施意见》明确规定,除了已经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外的所有事业单位(包括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并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都纳入实施范围。同时规定,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参照执行,纳入实施范围。已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在未获得批准以前,要先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另外,事业单位存在三种人员,第一种是在编不在岗人员;第二种是已经没有实际功能的单位中还没有分流或安置的人员;第三种是被借用到机关或其他单位工作的“混岗”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对第一、第二种人员,可以先采取06工改的做法,等国家和省里有了新的政策以后再予以统一考虑。对第三种人员,因为这些人员的人事、工资关系都还在原事业单位,所以在首次岗位设置中要在原事业单位聘任,但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尽量理顺关系,让这些人员能尽早回到原事业单位工作岗位。

2、如何对事业单位进行功能分类?

答:事业单位确定单位类型,关系到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数量及其结构比例的确定,是开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的重要前提。但是,事业单位如何分类,省里没有统一的细化标准,跟国家现行的事业单位分类标准也不尽相同。同时,由于各个事业单位的情况千差万别,也很难制定统一的分类标准,主要还是要根据单位承担的社会功能、工作职责和工作性质来定。因此,对事业单位的功能分类,可以先由事业单位自己填报,然后再由组织或人事部门会同编办以事业单位的“三定方案”为根据,同时考虑现有人员结构的实际情况,逐个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告知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由人事或组织部门、编办、行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共同进行商定。

3、如何确定岗位总量?

答:确定岗位总量,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基础。按照省里的规定,除了学校、医院外,其他事业单位都要严格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确定岗位总量,不得突破。但是,从我市的实际情况来看,部分事业单位还不同程度存在超编或没有核编的情况。因此,《实施意见》第2条规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应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为主要依据,实行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控制。也就是说,在实际操作中,事业单位在首次进行岗位设置时应按照“先入轨、后完善、再规范”的要求,可以先按现有正式的在编在职人员(也就是纳入06工改的人员)数量确定岗位总量,确保现有正式在编在职人员能全部入岗。但是,首次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完成后,各地要抓紧时间,重新核定事业单位的编制或对超编人员进行消化。

4、专业技术一、二级岗位设置有哪些规定?

答:事业单位确实需要设置专业技术一、二级岗位的,必须要符合国家和省里规定的条件,并要求岗位设置具体到人,要按审批权限逐级报到省里审批。

5、乡镇(街道)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如何设置?

答:乡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可设置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岗位数量原则上按每个乡镇(街道)一个的标准确定,由县(市、区)组织或人事部门统一调控使用,但是这些岗位只能用于乡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

6、特设岗位如何设置?

答:特设岗位是专门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必须经市级以上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批准设置,事业单位确需设置特设岗位的,要按照隶属关系逐级报市组织或人事部门核准。但是,事业单位首次开展岗位设置时,不设立特设岗位。

7、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如何设置?

答:《实施意见》规定市属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岗位,由市组织或人事部门统一管理,要求这些岗位也设置到人,由市里统一核准。

8、如何掌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关于专业技术结构比例,浙委办〔2009〕138号文件已经有明确的规定,而且省里还出台了《浙江省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浙人社发〔2010〕165号),对教育、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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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农业技术、广播影视、科学研究等6个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各地都要严格执行,不允许突破。另外,根据我市实际,补充如下规定:

一是关于专业技术三、四级岗位的结构比例问题。对不设立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4:6。

二是对于省里没有明确结构比例的行业主管部门所属的专业技术为主的事业单位,市属事业单位高、中、初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掌握在2.5:5:2.5,县(市、区)属事业单位高、中、初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掌握在1.5:4:4.5,正、副高岗位结构比例统一为1:8,全市统一执行。当然,在不超出总体结构比例的前提下,对有些技术水平要求比较高、人员集中的单位,经市级组织或人事部门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三是对超出规定结构比例的人员,在首次岗位设置和聘用时,可以承认现状,按照“先入轨、后完善、再规范”的要求,全部让他们入岗。也就是说,事业单位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应使现有在编在职人员,按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但是,超出规定结构比例的人员,只能按最低等级进行聘任。如原已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只能聘任到专业技术四级岗位,已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只能聘任到专业技术七级岗位,以此类推。在首次岗位设置和聘用完成后,事业单位应通过自然减员、人员流动、低聘或解聘等方式,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9、如何掌握职员等级设置?

关于职员等级,除了《实施意见》明确规定的之外,还要掌握好以下几点: 一是县(市、区)部门和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的职员最高等级都可以设到八级;

二是新录用人员在管理岗位上见习期(初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按以下标准确定职员等级:中专(高中)、大学专科学历,可确定为十级职员;大学本科学历、获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以及未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可确定为九级职员;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确定为八级职员;获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确定为七级职员;

10、“规模小、人数少”事业单位的岗位如何进行岗位设置?

答:要掌握三条原则。一是对“规模小、人数少”的事业单位的认定,掌握在10人以下(含10人);二是对“规模小、人数少”的单位,原则上要求由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设置方案,集中调控,统一平衡;三是这类单位确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按照管理权限,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或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单独设置。

11、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制度关系如何?

答: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本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今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的重要政策法规依据。因此,必须大力提高对人员聘用制度意义的认识,加大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推行力度,实现聘用制度在我市事业单位全覆盖。因此,在认定岗位设置时,事业单位须提供本单位所有人员的聘用合同文本,否则组织和人事部门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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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处理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同时任职人员的聘用问题?

答:根据省里规定,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同时任职的人员(“双肩挑”人员),在设置岗位时,应按其职级设在相应管理岗位。在首次岗位聘用时,对符合“双肩挑”条件的人员,可按其已聘专业技术职务,分别计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基数,计算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内部各等级岗位,占相应等级岗位的结构比例。“双肩挑”人员聘用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核准机关予以调整。

2.如何处理核定专业技术岗位数多于已聘人员时的首次聘用问题?

答:根据省里规定,“空编”事业单位在设置岗位时,先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以及省、市规定的行业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确定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但在确定首次聘用岗位时,要以本单位已聘专业技术人员为基数,计算高中初内部各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进行人员聘用。

3.如何处理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问题?

答:省里规定,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和初中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实行城乡统筹,符合《义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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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法》关于均衡发展是义务教育的本质要求的规定,因此,应按省里下达的行业结构比例执行。

但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中,考虑到地区和城乡之间教育发展的不平衡性,各地可在下达的结构比例基础上,根据各类高中的发展现状作适当调控。对省重点高中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40%以内,以使全省高中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平均水平与省制定的行业结构比例基本一致。

4.如何掌握2006月7月1日后离岗退养人员的处理问题?

答:根据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离岗退养人员执行退休人员的待遇。岗位设置中,2006年7月1日以后离岗退养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比照《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的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办法执行。但由于离岗退养人员尚未办理退休手续,在具体操作中,调整其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条件应当适度从紧。

5.如何处理首次岗位聘用后现有人员超过核准结构比例的后续管理问题?

答:根据省里规定,对首次岗位聘用后,现有人员超过核准结构比例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等级岗位晋升可按照退休(调离)两人晋升一人,即“退二进一”的办法执行。

6.如何设置管理岗位结构比例?

答:担负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 不担负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根据以下原则掌握:按相当于处级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五、六级职员岗位数量不得超过核准领导岗位职数的1/3,其中五级职员岗位数量不得超过30%;按相当于科级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七、八级职员岗位数量不得超过核准领导岗位职数的1/2,其中七级职员岗位数量不得超过50%;

县(市、区)部门和乡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最高可设置到八级职员岗位,岗位数量原则上控制在每个单位1个。

九级、十级职员岗位,按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设置。 7.不担负领导职责的管理八级职员以上岗位如何聘任?

答:不担负领导职责的管理人员,如需聘任到八级职员以上岗位,要在符合“温委办发〔2010〕93号”文件规定的任职条件和本单位有相应空缺管理岗位职数的的前提下,由市组织、人事部门组织考试考核,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聘任到相应等级的职员岗位。

已经按照温政办〔2001〕84号文件规定取得八级职员以上任职资格的人员,在聘任时,原按温政办〔2001〕84号文件规定占职员岗位结构比例的,在首次岗位聘用时,仍然占管理岗位结构比例;原按温政办〔2001〕84号文件规定不占职员岗位结构比例的,在首次岗位聘用时,可不占管理岗位结构比例。

8.工勤技能人员聘任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温州市人事局转发关于执行〈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温人专〔2006〕118号)规定,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聘用在管理岗位的,要具备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要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工勤技能人员聘用到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必须要有相应空缺岗位。

9.如何在首次岗位设置时严格控制结构比例?

答:事业单位在首次岗位设置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各类岗位结构比例的有关规定,不得突破。如在计算结构比例时出现非整数的,原则上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各类岗位结构比例,但应从严掌握。

首次岗位设置和聘任工作结束后,对于一些高层次人才密集的事业单位,确实因事业发展需要高定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的,可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县、市、区属事业单位还需经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上报市组织、人事部门,由市组织、人事部门在不突破我市整体结构比例的情况下,统筹予以考虑。

10.如何处理在首次岗位设置期间工作调动人员的职务聘任问题?

答:在岗位设置期间(2010年7月27日起至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工作结束)工作调动的事业单位人员,如调入单位没有相应空缺岗位职数的,不得超职数聘任。

11.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由于工作需要,已经或必须配备大量专业技术人员的,可否按照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进行岗位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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