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下载本文

单,统一录入全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交易平台并定期予以公布,及时向区、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根据风险提示,并限制其参与竞投交易。

在花都区范围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和合同履约过程中,竞投人和竞得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列入交易平台信用警示名单,从列入名单之日起3年内花都区各级交易服务机构不受理其交易报名。

(一)法人或自然人参加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存在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情形的;存在其他严重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行为的。

(二)未经农村集体同意,竞得人2次放弃交易的,从第2次放弃交易之日起计算。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拖欠农村集体应交租金、承包款或其他款项超过6个月(从第一笔欠款起算)的。

(四)因竞得人不按合同约定,逾期不清场、拒绝交出合同标的物的。

(五)已被纳入各级政府或部门其他公开性信用警示名单的。

若竞得人还清所有欠款、撤出原租用的集体资产或交还标的物并赔偿集体损失的,农村集体、街道农业部门应及时向街道报告,报请区农林局及时更新其信用评价。

建议将法人或自然人列入花都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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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风险警示名单的,建议单位应提供充分有效的书面证明资料。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单位法人代表及其配偶参加本集体资产交易竞标,竞得后签订合同,合同甲方必须由法人代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监督小组)至少三分之二成员联合审签。

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发现违规交易行为,或者接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向交易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十四条 交易管理机构或者监察部门接到涉及交易违规的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对农村经济活动有指导监督、督促整改、组织实施的责任。

农村集体及管理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街道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扣减直至取消基本补贴或村民小组长工作补贴、建议罢免等处理;出现不作为、乱作为等违纪违规的,由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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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监察部门和农业部门依法依规处理,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当事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本实施细则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进入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交易平台公开交易或对本实施细则规定不得交易的资产进行交易的;

(二)对标的金额、面积、期限等进行分拆,以规避进入上一级交易服务机构公开交易的;

(三)交易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的;

(四)不按规定履行民主表决程序的; (五)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六)交易后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七)故意设置障碍不履行合同的; (八)存在行贿、受贿行为的;

(九)其他影响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 农村集体有关人员受到责令限期整改以外的责任追究处理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直接责任人,取消当年参评上级政府、部门评选经济管理类先进个人的资格,并扣减津贴:属村级干部的,每宗事项扣减金额为当年基本补贴的10%—20%;属社级干部的,每宗事项扣减金额为当年村民小组长工作补贴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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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二)取消所在单位当年参评上级政府、部门评选经济管理类先进单位的资格。

第四十六条 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交易服务机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扣减薪酬、问责、辞退、处分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竞投意向人、竞投人、竞得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损害他人、农村集体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情形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依据合同约定途径解决;没有约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个人、农村集体利益受到损害,要求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法院判决确定赔偿。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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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合同总金额”、“首年合同金额”均以交易底价计算。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以上”、“不超过”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街道组织实施,各村社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严格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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