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3.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电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作业纪律“七严禁”: 1.严禁甩开联锁条件,借用电源动作设备;
2.严禁采用封连线或其他手段封连各种信号设备电气接点;
3.严禁在轨道电路上拉临时线沟通电路造成死区间,或盲目用提高轨道电路送电端电压的方法处理故障;
4.严禁色灯信号机灯光灭灯时,用其他光源代替; 5.严禁甩开联锁条件,人为沟通道岔假表示; 6.严禁未登记要点使用手摇把转换道岔;
7.严禁代替行车人员按压按钮、转换道岔、检查进路、办理闭塞和开放信号。
通信电路纪律“十不准”
1.不准任意中断电路或业务; 2.不准任意加、甩、倒换设备; 3.不准任意变更电路;
4.不准任意配置、修改数据; 5.不准任意切断告警;
6.不准借故推迟故障处理时间和隐瞒谎报故障; 7.不准泄露用户信息; 8.不准泄露系统口令;
9.不准在系统上进行与维护无关的操作; 10.不准关闭业务联络电话。
第30条 电务系统基本规章“红线”:
1.在施工、检修、故障处理等各项作业中,违章使用封连线。 2.未按照规定程序,违章拆、改、配线。
3.未按照铁路局信号联锁管理办法,简化联锁试验程序,联锁试验不彻底。 4.违反LKJ数据管理规定,错装、漏装LKJ数据。 5.未按照规定,违章上道作业。
第二节 联系要点和登(销)记
第31条 联系、要点、登记按下列规定执行:
1. 上道作业和影响行车设备(行车通信业务)正常使用的作业必须在车站(调度所)《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或《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登记,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签认,必须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联系中断时必须停止作业。
2.电务设备发生故障时,应首先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停用相关设备,经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签认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理。
3.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设备隐患时,应立即通知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及电务(通信)段调度,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停用设备。经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签认同意后,方准进行处理。
4. 检修作业或故障处理完毕,应会同使用人员检查试验,其结果应记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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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履行销记手续;施工作业完毕,应会同使用人员检查试验,其结果应记入《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履行销记手续。
5.联系应使用标准用语,语意应简明、确切,做到相互复诵。联系、登(销)记办法及标准用语,由铁路局制定。
第三节 高速铁路作业
第32条 高速铁路天窗上道作业
1.上道检查、检测、维修工作都必须在天窗时间内进行,未得到准许作业的命令前,所有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桥面、隧道和路基地段栅栏范围内。
2.天窗上道作业,必须设置驻站(所)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 3.上道作业的人员、工器具进出高速铁路必须进行清点。
4.上道作业使用的工机具、仪器仪表、照明灯具、通信工具等实行编号管理,应有反光标识。
5.作业完毕,必须确认设备防松、防脱设施安装良好。 6.作业负责人在确认作业人员、机具已全部安全撤出后,方可办理销记手续。 第5条 设备故障或其它非正常情况需上道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申请本线封锁、邻线限速。
第四节 普速铁路作业
第33条 凡影响营业线行车的维修作业均应纳入天窗,不准利用列车间隔进行。天窗内无法完成的维修作业,必须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第34条 上道作业必须设置驻站(所)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 第35条 驼峰设备检修实行“停轮修”。局部封锁时,应将封锁区域前端分路道岔置于隔开状态并单锁。
第36条 普速铁路下列维修作业可在天窗点外进行,但严禁利用速度160km/h及以上的列车与前一趟列车之间的间隔时间作业。其他维修项目必须纳入天窗,严禁利用列车间隔时间作业。
1.信号部门:光电缆径路检查、室内外设备巡视检查及道岔转换试验等不影响电务设备机械强度、电气特性的作业。
2.通信部门:在路肩以外进行不影响行车通信业务正常使用的通信设备、线路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维修、业务办理和保护试验等作业。
第37条 普速铁路天窗点外作业须纳入作业计划管理,天窗点外维修作业计划由车间或电务(通信)段一级批准,具体审批程序由铁路局规定。
第五节 车载设备作业
第38条 禁止在机车行驶中检修机车外部的电务设备,机车入库或在车站停车检修机车外部的电务设备时,应挂红色信号旗或红灯防护,并在操纵手柄上悬挂红色“禁止操纵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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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条 内燃机车、轨道车在柴油机启动状态,电力机车在升弓状态,相关单位配合人员未在现场,严禁上车作业,严禁操纵制动机、换向手柄、主控制手柄等非电务车载设备。
第40条 电务车载设备登顶作业须在机务段(折返段)、动车段(所)、轨道车日常停放地点等库内特定地点进行。在办理接触网停电手续且已设好地线前,禁止攀登机车、动车组、轨道车顶部进行设备维修作业。
第41条 电务车载设备车底检修、检测须在机车、动车组、轨道车进入库内地沟停稳后,确认在制动状态下,并设置防护人员后方可进行。
第42条 严禁在库外进行登顶和车底作业。
第四章 施工安全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43条 电务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安全有关规定,强化对影响行车、设备、人身安全各环节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严禁施工在天窗点外进行涉及既有设备安全的施工和试验工作。
第44条 电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施工安全防护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的监督检查,预防和纠正影响行车安全、设备安全的各类问题。
第45条 铁路局、电务(通信)段的电务施工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应包括:组织领导、质量控制、安全卡控、配合与监督、验收交接及检查考核等内容。
第46条 施工安全基本规定
1.没有施工计划、没有安全措施、没有调度命令(或在调度所/车站登记并经调度员/值班员签字同意)不准施工。
2.不准随意取消或变更施工(天窗)计划。
3.严禁降低施工等级、擅自扩大施工范围或调整施工作业内容。施工负责人未到现场不准施工,未签订安全协议不准施工,监控人员未到现场不准施工。
4.所有施工必须指派专人防护,防护联系中断必须停止施工。
5.发现设备不良和施工安全隐患必须果断采取措施,并向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报告。
第47条 施工安全措施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等级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安全措施的基本内容应包括:施工前的准备措施,施工中的单项作业措施、安全卡控措施及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后检查试验措施以及发生故障时的应急措施等。
第二节 施工组织
第48条 电务施工等级按规模、对运输影响和难易程度分为Ⅰ、Ⅱ、Ⅲ级。 1.Ⅰ级施工 高速铁路
(1)超出图定天窗时间且需要调整图定跨局旅客列车开行(含确认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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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全站信联闭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及列控系统设备改造等施工。
(2)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有图定列车运行的GSM-R核心网络设备施工。
普速铁路
(1)繁忙干线封锁5小时及以上、干线封锁6小时及以上或繁忙干线和干线影响信联闭8小时及以上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信联闭改造、电气化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改造施工。
(2)中断繁忙干线6小时及以上或干线7小时及以上且同时中断两站以上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2.Ⅱ级施工 高速铁路
(1)不需要调整图定跨局旅客列车开行(含确认列车)的站场改造、新线引入、全站信联闭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及列控系统设备改造等施工。
(2)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没有图定列车运行以及中断本铁路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有图定列车运行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普速铁路
(1)繁忙干线封锁正线3小时及以上或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4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2)干线封锁正线4小时及以上或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6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3)中断繁忙干线4小时以上或干线5小时以上且同时中断两站以上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3.Ⅲ级施工
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第49条 施工负责人由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等级安排相应人员担当。 1.建设项目Ⅰ级施工由标段项目负责人担当;Ⅱ级施工由标段副职担当;Ⅲ级施工由分项目负责人(副)担当。
2.技术改造、大中修项目Ⅰ级施工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担当;Ⅱ级施工由施工单位分管副职担当;Ⅲ级施工由施工单位段领导或车间主任(副)担当,对于影响范围大、作业组织复杂的电务重点Ⅲ级施工(包括电务主体施工和电务配合施工),施工负责人由主管副段长担任。
3.配合人员资格由铁路局规定。
第50条 电务施工应科学制定施工方案,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做到分工明确、措施具体、管理到位。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项目及负责人、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及限速范围、设备变化、施工方式及流程、施工过渡方案、施工组织、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施工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验收安排等基本内容,经电务(通信)段审核后报铁路局审查。
第51条 铁路局应严格审查施工安全措施、施工方案,包括施工过渡方案。电务(通信)段应严格按批准的计划组织施工,施工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施工中要严格执行作业标准,落实安全措施,严禁超范围施工,杜绝违章作业。
第52条 电务(通信)段应配备专人对每处施工地点进行监控,加强对施工安全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危及行车安全时有权责令施工单位恢复设备、停止施工,并负责与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确认开通条件,严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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