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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试行)

青岛市规划局

2010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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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岛 市 规 划 局

关于发布施行《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 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我局编制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于2010年5月10日施行。凡青岛市市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以及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0 编制说明

青岛市规划局曾于2007年编制了《青岛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及组团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表(试行)》,并作为控规及相关规划编制、管理的参考资料,对强化新区、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规划建设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一方面,以人为本的城市发展理念更加突出,节约型城市建设不断推进,民生问题获得广泛关注;另一方面,近年来,国家、省、市又不断出台了一些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的规范、标准、规定等。为了使全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更加合理、系统、均衡,更加符合青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市规划局对现行相关标准、规划进行了综合研究,编制完成《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相关规范及标准为基本依据,结合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及城市发展要求,并参考国内相关城市做法研究制定。本标准由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执笔起草。在起草和修改完善过程中,市规划局多次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研讨、论证,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汲纳这些意见和建议,使本标准在合法的基础上,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实用。

本标准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在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如有修改意见、建议或疑问,请及时向青岛市规划局反映。市规划局将适时组织对本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价,不断加强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进一步优化完善本标准。 本标准包括条文及条文说明两部分,均由青岛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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