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BT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实施指南
(2)具备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的工作经历,掌握所承担签字领域的检验检测技术,熟悉所承担签字领域的相应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3)熟悉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审核签发程序,具备对检验检测结果做出评价的判断能力; (4)检验检测机构对其签发报告或证书的职责和范围应有正式授权; (5)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 3.非授权签字人不得对外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检验检测机构一般不设置授权签字人的代理人员,如果设置代理人其一定要是相同领域的授权签字人。
?审核要点
1.授权签字人是否具备授权范围的技术能力,可查阅其个人履历,了解其专业能力和工作经历是否满足授权签字人的要求,是否具备相应职责权限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对检验检测方法的理解是否准确,对检测设备和计量溯源是否了解,对检验检测结果正确与否是否具备判断能力等。
2.授权签字人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63号)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是否了解和掌握。对出具报告和/或证书使用标识和专用章的要求是否了解,签发报告是否正确可靠。
3.抽查发出的报告或证书,检查是否均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授权的技术领域内签发,标识和专用章的使用是否合规,是否存在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报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
?理解提示
1.授权签字人是由检验检测机构提名,经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后,在其资质认定授权的能力范围内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人员。
授权签字人对签发的报告或证书承担全面技术责任,不仅应对所在检验检测机构负责,还应对资质认定部门负责。
2.授权签字人不仅应具备授权签字领域的专业技术能力,还应熟悉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尤其应熟悉报告或证书的使用标志和专用章的要求。
3.授权签字人一般不设代理人,如果要设代理人,代理人一定同样是授权签字人,而且授权的范围必须相同。不允许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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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抽样、操作设备、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以及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依据相应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进行能力确认。应由熟悉检验检测目的、程序、方法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验检测人员包括实习员工进行监督。
【条文释义】
1.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所有从事抽样、操作设备、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以及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按其岗位任职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历、技能进行能力确认。上岗资格的确认应明确、清晰,如进行某一项检验检测工作、签发某范围内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等,应由熟悉专业领域并得到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的人员完成。
2.检验检测机构应设置覆盖其检验检测能力范围的监督员。监督员应熟悉检验检测目的、程序、方法和能够评价检验检测结果;应按计划对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可根据监督结果对人员能力进行评价并确定其培训需求,监督记录应存档,监督报告应输入管理评审。
? 审核要点
1.检验检测机构的抽样人员、操作设备人员、检验检测人员、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人员等,是否接其任职要求,根据人员的学历、工作经历、技能和培训等情况进行了资格确认,是否具体到操作的设备和依据的检验检测方法,抽查相关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2.如果检验检测机构还有提供意见和解释的人员,应按照其任职要求,评审其是否具备资格,是否具备提供意见和解释的能力,是否了解提供意见和解释的要求。
3.检验检测机构是否设置了覆盖其全部检验检测领域的监督员,监督员是否熟悉检验检测目的、方法和程序,具有对检验检测结果进行评价的能力;是否对检验检测人员和实习人员安排了监督,是否有监督计划,是否对被监督人员进行评价并保存了监督记录。
?理解提示
1.为确保检验检测人员的技术能力,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学历、工作经历、操作技能和培训等对抽样、操作专门设备、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以及提供意见和解释的人员进行能力确认和授权。可通过发布文件和/或持证上岗等形式规定每个岗位的能力范围,包括授权操作的设备名称、检验检测的项目和依据的方法,授权签字的领域(经过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提供意见和解释的具体项目等。如果需要扩大授权的领域和范围,应再次经过资格确认、能力考核后方可授权,所以,授权和持证上岗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随着设备和检验检测项目及方法的变化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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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验检测机构应设置覆盖其检验检测能力范围的监督员。监督员应由熟悉检验检测目的、程序、方法和能够评价检验检测结果的人员承担。一般是由经验丰富的资深检验检测人员担任。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质量监督过程,通常每年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监督员识别本专业领域需要监督的人员,如实习员工、转岗人员,操作新设备或采用新方法的人员等。应编制监督计划,说明监督对象、监督的内容和监督形式等。通常可采用观察现场试验、核査检验检测记录和报告、评审参加质量控制的结果和面谈等形式进行质量监督,并进一步考虑专业特点采取有效的监督方式。监督应有记录,监督人员应对被监督人员进行评价。监督记录应存档,并可用于识别人员培训需求和能力评价,以进行必要的培训和再监督。质量监督是保证实习员工的初始工作能力和检验检测人员的持续工作能力的有效方法。根据被监督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人员监督和人员能力监控两种形式。人员监督针对实习员工的初始工作能力,能力确认后对相应人员进行授权;人员能力监控针对检验检测人员的持续工作能力。
3.检验检测机构应定期评审监督的有效性,监督报告应输入管理评审。
4.2.6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培训程序,确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目标,明确培训需求和实施人员培训。培训计划应与检验检测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
【条文释义】
1.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质量目标提出对人员教育和培训要求,并制定满足培训需求和提供培训的政策和程序。培训计划既要考虑检验检测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需要,也要考虑检验检测人员以及其他与检验检测活动相关人员的资格、能力、经验和监督评价的结果。
2.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通过实际操作考核、检验检测机构内外部质量控制结果、内外部审核、不符合工作的识别、利益相关方的投诉、人员监督评价和管理审等多种方式对培训活动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持续改进培训以实现培训目标。
?审核要点
1.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建立了人员培训程序,它可以是单独的程序,也可以在《人员管理程序》中阐述人员培训的过程,其内容能否覆盖了人员培训的全部要求、并具有可操作性。
2.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有人员教育培训的目标。检验检测机构所确定的目标,可以是人力资源发展规划,也可以是人员培训计划。
3.制定培训计划前、是否识别了人员的培训需求,根据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是否规定了培训的目的、内容、形式、时间安排等。培训计划是否适宜于当前工作和预期任务的需要。是否按照计划实施了培训,包括传授知识和实际操作的培训,涉及各专业领域和全体人员的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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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等,是否保留了培训记录。
4.是否针对培训目的进行了有效性评价,评价可以是定量的,也可以是定性的,如通过参加内部审核、质量控制活动、人员监督评价等评价培训的有效性并实施改进。
?理解提示
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人员培训程序,对培训进行策划、实施、检查和改进。人员培训程序应充分描述培训过程要求,明确培训流程和管理职责,并具有可操作性。
2.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质量方针和发展目标确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技能目标,确保人员能力适应于当前和预期工作任务的需要。有条件的机构应制定人力资源发展规划,也可以制定人员培养或培训计划,使得各岗位人员胜任自己的工作。
3.培训计划应根据培训需求制定,其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技术、管理、安全、客户要求等多方面的内容。可采用多种形式和途径,如授课或实际操作的培训,讲授为主或互动为主的培训,内部培训或外部培训等,培训应有记录,内部培训应有授课内容,外部培训应有培训证实材料等。
4.实施培训计划后应对培训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评价主要结合培训的目的验证其有效性。培训有效性评价可针对每次培训进行评价,也可以针对某时间段,某领域的培训进行评价。最终应通过培训达到预期目的,持续保持和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能力。
培训有效性的评价可以通过考试、实际操作、内外部质量控制结果、内外部审核、不符合工作的识别、利益相关方的投诉、人员监督评价和管理评审等多种方式进行。
4.2.7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人员的相关资格、能力确认、授权、教育、培训和监督的记录,记录包含能力要求的确定、人员选择、人员培训、人员监督、人员授权和人员能力监控。
【条文释义】
1.检验检测机构应对从事抽样、操作设备、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以及提出意见和解释等工作的人员相关资格、能力确认、授权、教育、培训和监督的记录,记录包含能力要求的确定、人员选择、人员培训、人员监督、人员授权和人员能力监控。
2.检验检测机构应该首先确定人员需求,并根据需求选择人员,然后对人员进行培训、对在培员工进行督导,在能力确认的基础上进行授权,授权后对人员的能力进行监控,建立并保留所有技术人员的档案。应有相关资格、能力确认授权、教育、培训、监督和监控的记录,并包含授权和能力确认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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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要点
1.检验检测机构是否保留了所有从事抽样、操作设备、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以及提出意见和解释等工作的人员的档案。
2.人员记录中是否包括:能力要求的确定、人员选择、人员培训、人员监督、人员授权和人员能力监控的记录,并包含授权和能力确认的日期。
?理解提示
1.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所有技术人员的相关资格、能力确认、授权、教育、培训、监督和监控的记录,并包含授权和能力确认的日期。保留每位人员的记录应全面。保留监督记录的目的是为识别其培训的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保留人员记录的目的是使得检验检测工作可以追溯到相关人员,所以所有参与检验检测的技术人员均应保留其记录,不能遗漏。
2.保留所有技术人员的记录中包括授权和能力确认的日期。授权不是一劳永逸的,随着检验检测领域的增加,新设备、新方法的使用,检验检测人员的能力应随之适应。因此应根据检验检测工作的需要,随时确认相关人员的能力,在能力胜任的前提下进行授权,才能保证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
4.3场所环境 【条文释义】
检验检测机构应具有满足检验检测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并依据标准、技术规范和程序,识别检验检测所需要的环境条件,并对环境条件进行控制。
4.3.1检验检测机构应有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多个地点的场所,上述场所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将其从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场所、环境要求制定成文件。
【条文释义】
1.固定的场所:指不随检验检测仼务而变更,且不可移动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的场所。 2.临时的场所:指检验检测机构根据现场检验检测需要,临时建立的工作场所(例如对公共场所和作业场所环境的噪声检验检测的现场;在高速公路施工阶段和桥梁通车前所建立的检验检测临时场所)。
3.可移动的场所:指利用汽车、动车和轮船等装载检验检测设备设施,可在移动中实施检验检测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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