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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审查更加规范透明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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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改变了原有的审判监督程序,特别是对申请再审审查程序从法律上作了定位和完善,通过明确当事人申请再审权行使条件、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审查等程序规定,使申请再审权成为一项有法定程序保障的诉讼权利。同时,为增强再审程序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立法的修改给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审查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如何依法开展审查工作,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正当行使,成为备受关注的问题。近日,本报记者就这一话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刘学文。
程序法定化的意义
问:申请再审审查程序法定化的意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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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申请再审审查程序的法定化,对于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申请再审审查工作是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确认生效裁判是否存在法定再审事由,以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的审判活动。申请再审审查程序实质是再审事由是否存在的审理程序,其审理对象是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是否具备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事由,目的是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
审查程序对于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意义重大。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虽然明确规定了申请再审权利,但是在申请事由、审查程序、处理方式等方面的规定不够具体,甚至存在立法空白,影响和制约了工作的开展,产生了诸多问题。其中既有群众反映申请再审难的问题,也有法院解决无理申诉难的问题;既有当事人重复申诉、无限申诉的问题,也有法院重复审查、司法资源紧张的问题;既有社会反映再审启动随意性大、暗箱操作的问题,也有法院无法可依、再审程序改革难以推进的问题;既有各地法院积极探索申诉审查程序做法不尽统一的问题,也有当事人和社会各界认知程度不高、支持配合不够的问题。一方面,各级法院在这项工作上耗费大量精力却由于没有立法依据,程序不规范、不统一而得不到社会认可。另一方面,不少当事人质疑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已经影响到了司法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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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立法的修改终于实现了审查程序的法定化,不仅赋予当事人申请再审权法定程序保障,而且使人民法院长期以来所做的大量审查工作取得了法律地位,有法定程序可依,这必将有力推动审查工作规范化进程。
当事人和法院工作面对新要求
问:申请再审审查程序立法给当事人申请再审和人民法院的审查工作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答:修订后民事诉讼法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规范审查程序:一是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这有利于改变当事人向不同级别法院重复申请的现象,防止上下级法院之间对于申请再审案件相互推诿;二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申请再审事由,指引当事人依据法定事由申请再审;三是明确规定了审查期限,要求人民法院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四是明确当事人知情权和参与权,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并明确人民法院可以询问有关事项,这样就使得再审审查程序由封闭式程序转变为开放式程序,由法院内部程序转变为公开的诉讼程序;五是要求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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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规定对符合再审条件的再审申请,应裁定再审,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应裁定驳回,这就增强了审查文书的拘束力。上述规定奠定了审查程序的立法框架,当事人必须严格依法行使申请再审权,人民法院必须严格依法开展审查工作。
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四个原则
问:申请再审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处理,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救济,关系到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的维护,关系到司法为民工作方针的落实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意义重大,各级法院立案审判机构必须高度重视,依法规范这项工作。在具体工作中,应当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一要规范透明。要在接收材料、受理、审查、询问听证、制作裁定等每一个程序环节都做到认真周密。虽然立法没有规定这些工作环节的具体要求,但是作为一个法定程序,保证当事人适度的知情和参与是非常必要的,这不仅是提高裁判公信力的必然要求,而且有利于吸纳当事人的不满情绪,防止产生多头申诉上访。可以说,程序越规范、越透明,就越能够取得当事人的信服和监督机关的认可,就越能够树立人民法院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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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的司法形象。
二要及时高效。从一定意义上讲,能否及时高效审结申请再审案件是衡量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标尺,直接关系到立法目的能否实现。面对法定三个月的审查期限,必须想方设法提高审查工作的效率,严防申请再审案件大量积压。要在依法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简化不必要的工作环节,简化工作方法,力求在规范透明的基础上提高审查工作效率。
三要宽严适度。由于立法将再审事由细化、独立化,因此,提起再审并不意味着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提起再审的标准与再审改判的标准已有很大区别。工作中,对于再审事由的审查要严格把握,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但是对于原审裁判是否有错误的把握可以适当放宽,不应再简单以再审改判率来衡量审查工作质量。从当事人来讲,也要对于提起再审标准和再审改判标准的差异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四要分析说理。裁判文书是审查程序的产品,其质量直接反映了审查工作的水平。提高审查水平和透明度必然要求改变以往驳回通知或者再审裁定理由简单或者不讲理由的做法,提高文书的说理性,让当事人“赢得清楚,输得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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