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初级会计考试《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下载本文

《经 济 法 基 础》知 识 点 汇 总

第一章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得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注意】本质与特征是一回事,无需特别区分。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律事实

概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类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注意】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分类标准 行为是否合法 行为的表现形式 分类内容 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意思表示行为 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作出 非表示行为 单方行为 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 多方行为 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 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 是否存在对待的给付 补充 法律行为间的依存关系 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买卖+保证合同 【注意1】人的行为并非都是法律行为。 【注意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区分,并看清题目问法。 【注意3】法律行为的反向问法,例:订立遗嘱是合法行为、积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单方行为、要式行为、自主行为。

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遗嘱、行政命令 代表行为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仲裁裁决

1.仲裁管辖权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公平合理原则)

3.回避制度(公平合理原则)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开庭但不公开(自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