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010005000100248211112330000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核发
服务指南
浙江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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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核发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在本省注册的企业,为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向公安机关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包括营业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适用对象: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的通知》要求,三级、四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合法委托设区市公安机关。
四、受理机构
浙江省公安厅(一、二级爆破作业单位)。市级公安机关(三、四级爆破作业单位)。 五、决定机构 浙江省公安厅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二)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三)设置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等岗位,并配备相应人员;
(四)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五)有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六)申请一、二、三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近3年有符合要求的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业绩,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注:上述条件中的具体种类、等级、数量等,因申请的资质等级不同而异,详见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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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禁止性要求
近3年内有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不得申请一、二、三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申请的不予批准。
九、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近3年单位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方案 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自有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技术负责人主持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方案 材料形式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材料详必要性及描细要求 述 出具单位 备注 必要 公安部门 必要 非爆破作业的工程技术人员由申报单位提交;爆破作业人员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原件扫描件 必要 安全评价机构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加盖单必要(加盖位印章单位印章的的复印复印件5件5份 份) 公安部门 系统自动获营业执照等合取,如数据不法经营的注册全则需申请者登记、许可凭证 提交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 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的有效证明 十、申请接收
原件扫描件 必要 工商行政管理局 必要 申报单位提供 原件扫描件
必要 会计师事务所 申请方式:现场窗口申请,邮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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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571-87286384、87286955(三、四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由受委托的市级公安机关公布)
办公地址: 省公安厅(上城区民生路66号5号楼1813室);三、四级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由受委托的市级公安机关公布;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环节 申请 受理 审批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申请人根据申报级别向省公安厅内设窗口或设区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1个工作日 对收到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再行报送受理。 2个工作日(组织专家现场评审等所需要时间不计入业务部门对申请事项材料依据《爆破作期限) 决4个工作日 定 送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达。 达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或邮寄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8工作日
时限说明:(一)自受理之日起8日内作出决定(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期限); (二)审查时限不含专家评审时间,在审查(评审)过程中如需申请单位补正申请资料的,申请单位补正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
(三)自补正通知发出后,申请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资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正。;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 - 3 -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减免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