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四章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第五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六章 简易程序 第七章 安全审查规定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则
附件:
1.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设项目种类 2.安全评价表基本要素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统计表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 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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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书 10.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
1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不予通过) 1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书 13.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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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
(二)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工艺技术或者设备的适应性试验等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三)在役装置(设施)的单台(套)设备(设施)、配套和辅助系统(供排水、供气、供热、供冷、脱盐水、消防、防雷防静电、通风、自动化控制系统等)的更新改造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包括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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