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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通用条款

建筑 2008-07-21 15:01:25 阅读628 评论3 字号:大中小

摘 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本文就示范文本中通用条款部分,结合工程惯例,对比FIDIC施工合同条件,进行分析,提出示范文本的优点和不足,并提出相应改进的建议,改进后的合同更加完备,将有利于减少合同履行中纠纷的出现。

关键词: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完备性;合同纠纷 Abstract

Construction contract is the main contract of the construction works.It is the main basis of the constrol, schedule control and the investment control. The shortcomings of several sub—clauses in sample text of contract for works of civi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were pointed out via FIDIC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s,and the improved suggestions were given.The completeness of the improved contract is better and the disputes are less arised in performance.

Keywords:construction contract;sample text;clause and sub—clause of contract;completeness;dispute of contract

一、引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又称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方(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和承包方(施工单位)之间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999年,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

99—0201),示范文本主要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通用条款是根据《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同时也考虑了工程施工中的惯例以及施工合同的签定,履行和管理中的通常做法,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的基础性合同条款。

二、《通用条款》部分的几个突出优点

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更加突出国际性、系统性、科学性等等特点,更好地体现了示范文本应具有的完备性、平等性、合法性、协商性等原则。下面介绍下其《通用条款》部分的几个突出优点。

1、规范可靠 文本格式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制定的,它具有相应的规范性;其内容是经过严格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审慎推敲,反复优选制定的,因而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可靠。

2、完备性 原合同文本《合同条件》分十个单元,共41条,142款,修订后的合同文本《通用条款》为十一个单元,共47条,177款。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法律要求,把涉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全部罗列出来,确保合同条数完备,当然,每个工程都有不同,通用条款中很多地方都需要专用条款加以补充。

3、适用性 示范文本较能适用不同的常见工程承包方式,其区分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部分比较注意吸收了国际施工合同文本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在“服务”上,增加了弹性,方便业主、承包商灵活选用,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性。

三、《通用条款》部分的几个不足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和建筑业的不断发展,对示范文本的要求也来越高。示范文本在实际运用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影响其在工程建设领域的进一步使用。本文就通用条款中几个条款谈谈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1、 预付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24. 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

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FIDIC中预付款分为动员预付款和材料预付款,动员预付款作为承包商迁移队伍之用,而材料预付款,是对于承包商购买的材料实行“拿发票报销”的方式进行预先支付,以缓解承包商的资金压力。我国施工合同中预付款是属于给承包商进行施工准备的一笔款项,并且在施工过程中不再有预付承包商购买大宗材料的款项,即没有FIDIC中的材料预付款。因此,可以认为我国的工程预付款同FIDIC中动员预付款类似。

一旦合同约定有预付款,业主支付预付款就是一项义务,如果业主不能按约定支付,承包商当然可以暂停施工,这是承包商在行使抗辩权。本条并没有问题,只是觉得停工时间的约定有可能出现在工程还没有开工时,因为是最迟在开工前7天就应该支付,那就有可能在应该支付时间7天后工程还没有开工,这样说“承包人可以停工”就会让人不大好理解,我建议注明“承包人可以停工或停止准备,工期应相应推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我国施工合同允许业主提供工程建设所需要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等,但如果业主提供这些资源,应该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载明,在确定中标人后,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就招标文件中约定的业主提供的材料设备,填写施工合同的附件之一《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业主根据该表提供相应的材料设备,并对材料设备负责。笔者认为,对于业主提供材料设备的情况,这是我国施工合同中的一个特点,但施工合同中对此的规定不足,又使其成为一个在合同条文上欠考虑的合同缺陷。对于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在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规定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填写《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但合同并没有规定,该材料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