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 款 合 同
借款人(甲方): 贷款人(乙方): 保证人(丙方):
甲方向乙方借款,为维护双方利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恪守信用,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本金)人民币(大写): 。 二、借款用途: 。 三、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四、借款利率及计息:借款利率为月息 %。本合同所借之款计利息月为 (不
足壹月按壹月计算)。
五、付款方式:甲方的借款由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使用。
六、贷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甲方的偿还义务)由丙方 承担连带责任还款保
证。保证期限为贷款本息还清时止。同时由甲方提供产权证 号国土证号 房屋坐落 ,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私有房屋及该房屋的全部产权抵押给乙方作为向乙方借款的保证。
七、甲、乙双方协商后,甲方不管该房屋实际价值多少,自愿将上述抵押房地产及室内设施等
在 年 月 日 前作价人民币(大写) 抵押给乙方,乙方有100%的权利价值。双方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费用由甲方承担。
八、甲方保证上述抵押房地产权属清楚,无纠纷,依法享有全部所有权及处置权。在此前抵押
在 、出售给他人,在此后,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该抵押房地产。如甲方有隐瞒真相,欺骗乙方取得借款的行为,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全由甲方和丙方负责赔偿。同时乙方也有权变卖甲方和丙方的其它财产清偿债务。 九、还款方式:利息按月支付,甲方在每月 / 日前付清当月利息给乙方,本金到期一次性还
清。
十、为保障乙方贷款债权的实现,避免未来纠纷,甲方保证在 年 月 日前还清乙方贷款
本息。如到期甲方未能还清所欠乙方本息,乙方有权将上述抵押房地产出售。甲、乙双方均同意乙方代为办理上述抵押房地产出售及收款等相关事宜。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另行办理全权委托公证书。一旦甲方违约,乙方可直接持全权委托公证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对上述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十一、在出售上述抵押房产时,价格应在本合同甲、乙双方议定价值的80%以上。如按甲、乙
双方议定价值80%以上不能售出,可委托拍卖公司、中介公司代售。出售抵押房地产应交的税及各种费用全由甲方承担。出售抵押房地产所得款减去欠款本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部分退给甲方。如抵押房产出售所得款不够甲方还清所欠乙方债务,甲方及丙方仍应承担还款责任。在办理抵押房地产出售事宜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通
知处置抵押房地产时,甲方需在5日内腾空房屋。
十二、在抵押期间由甲方自行对房屋及屋内财产进行投保,如屋内被盗或房屋损毁,由甲方负
全责,且甲方不得对房屋进行拆建或以其它方式改变房屋现状,抵押房产如需拆迁所得拆迁安置款应优先清偿甲方所欠乙方本息,不足部分,甲方及丙方仍应承担还款责任。 十三、违约责任:如甲方违约,乙方即可提前向甲方收回全部贷款,甲方未能归还全部欠款,
乙方每日按甲方所欠款额的5‰计收甲方的违约金。同时乙方也有权提前处置甲方抵押房地产收回贷款本息。如甲方借款到期未能还清乙方贷款本息,在逾期期间,包括处理抵押物期间,甲方应按所欠乙方款额照本合同利率继续支付乙方利息,另每日按5‰计付违约金给乙方。如甲方未能按约偿还借款,导致乙方通过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乙方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执行费等费用(其中律师费为欠款余额的20%,不足一万按一万支付);丙方(保证人)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乙方的原因导致款项未及时发放或延迟,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
十四、如借款人提前还贷需提前10天书面通知乙方,利息计算至还款当月时止(不足壹月按壹月计算)。
十五、其它补充约定:乙方同意甲方到期可以续贷,但需提前七天通知乙方,每月除利息外需
另支付贷款额的1.2%作为办理手续费。 十六、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保证人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内容作全面、准确理解,并应借款人、
保证人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三方对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十七、本合同以外的其它补充合同经当事人签字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壹式贰份,甲
乙方双方各执壹份,签字生效。
十八、合同签订地为湖南省长沙市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发生纠纷应先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长沙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借款人(甲方)签字: 贷款人(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保证人(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现住所:
年 月 日
承诺书
借款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另行办理全权委托公证书。如借款到期甲方未能还清
所欠乙方本金及利息,乙方可直接持全权委托公证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对上述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原因导致放款时间拖延,所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借款人(甲方)签字: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