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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公务员制度

40.试述公务员交流的原则及范围。9-175\\176 答:

一、公务员交流的原则:

1、依法进行原则。在公务员交流制度中,交流的各种形式及其适用的情况,各种交流形式的程

序、条件及要求等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2、适才适用原则。适才适用是交流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3、个人服从组织原则。公务员是国家公务的具体执行者,是为国家、社会和全体公民服务的,听从组织的安排是其应尽的义务。

4、合理原则。公务员交流制度有利于锻炼提高公务员的工作能力,防止腐败,提高机关的工作效能。

二、公务员交流的范围:

1、内部交流,是指公务员在国家机关内部交流,既可以跨地区、跨部门交流,也可以在同一部门的不同职位之间交流:既可以在同级国家机关之间交流,也可以在上下级国家机关之间交流,包括中央机关与地方机关之间交流。

2、外部交流,是指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交流。外部交流的范围限定于这些部门和单位,主要原因是,公务员的交流是一种特定的组织行为,而公务员与这些部门和单位内的人员流动,比较容易通过沟通协商来实现。从事公务的人员同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这种国家人事管理结构内的人员流动,比较容易通过沟通协商来实现。 3、不同范围的交流,在法律上产生的后果不同。

41.试述公务员职位设置的含义、依据与最终要求。3-48 答:

(1)公务员职位设置的含义:职位设置是指对机关职能进行逐层分解的基础上,根据编制

限额等要素确定具体职位的工作。

(2)依据:主要有四大要素,一是职能。职位是机关职能的微观载体,是人和事有机结合的基本单

元,机关的取能要分解落实到各个职位上去,这样也就是赋予每个公务员具体的工作职责与工作任务。二是规格。机构规格限定了职位的最高职务层次。三是编制限额。编制限额决定了职位数量,编制数量就是职位数量。四是职数以及结构比例。

(3)最终要求:一是明确各个具体职位的工作职责,明确具体工作任务,落实岗位责任;二是要确定任职资格条件,明确具备何种资格的人才能担负该职位的职责。

45.论述我国公务员录用遵循的原则。4-62 答:

(1)公开考试。

在我国公务员录用中,需公开的事项应有:录用考试的政策、法规要公开,不允许搞“内部掌握”,因为这容易给少数人搞不正之风开方便之门,侵害公民的民主权利;录用考试的基本信息要公开,如时间、地点、科目、类别,报考部门的职位名称、性质、职责、缺员数量以及报考所需资格条件等。

(2)平等竞争。

所谓平等,是指公民参加录用考试的法律地位的平等,凡具有应试资格的公民均可报考。 (3)严格考察。

我国公务员的录用考察指的是按照录用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录用前对应试者所做的必要的考察与了解并作出评价。 (4)择优录用。

我国在择优录用公务员时所坚持的标准是德才兼备。 46.论述我国公务员兼职规定的具体内容。6-106 答: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兼职作出的规定,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把握: 一、对公务员在机关内兼职没有作出限制。 二、对公务员在机关外兼职作出适当限制。

1、公务员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在机关外兼职,比如兼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某些职务,但必须要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40.试述我国公务员制度与原干部人事制度的主要区别。1-(16-19)

答:

(1)国公务员制度实行分类管理体制,在原干部人事制度中,无论什么干部,统统按一个模式管理,这样不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助长了“官本位”思想的滋生,甚至带来人事管理中的不正之风乃至腐败现象的滋长。分类管理就成为与原干部人事制度相区别的首要特点。

(2)国公务员制度实行激励竞争机制,我国原干部人事管理长期存在的端“铁饭碗”、坐“铁交

椅”,而缺乏生机和活力, 实行公务员激励机制,从公务员“进口”管理到使用管理的诸个环节,都鼓励竞争。

(3)实行新陈代谢机制,我国原干部人事管理遗留的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以及领导任职年龄偏高等弊端而进行的改革。实行公务员的新陈代谢机制后,公务员的录用、交流、晋升等规定,从“进口”七严格把关,选拔优秀人才充实公务员队伍,较好地解决了吸收新鲜血液、增加新的活力的问题。

(4)实行勤政廉政保障机制,我国原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滋生的消极、腐败现象,实行公国员勤政廉政保障机制后,从制度上促进公务员勤政为民,廉洁奉公,保证了各级国家机关及公务员队伍形成既有一心为公的高效率的工作作风,又有为政清廉、为民谋福利的良好形象,从而使以往那种“出勤不出力”的陋习得以纠正与克服,为政不廉的腐败现象得以防止和消除。 (5)实行法制化管理体制,原干部人事制度存在着人治的弊端,建立公务员制度后,可以改变过去人事管理中法规不健全的状况。

41.试述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的类型。11- (225-227)

答:

(1)因公辞去领导职务:是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

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的领导职务。

(2)自愿辞去领导职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不愿意继续在领导岗位工作时,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3)引咎辞去领导职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4)责令辞去领导职务:按照管理权限的管理主体根据领导成员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

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41.试论公务员职务、级别的含义及设置公务员职务级别的目的。3-40 答:

一、公务员职务、级别的含义:

1、职务是公务员所承担的应该完成的任务,是机关对公务员职权、职责的委托。 职务把人和事结合在一起,把职权与职责结合起来。

2、级别是反映公务员职务、能力、业绩、资历的综合标志。

公务员既有职务、又有级别,两者不是彼此取代的关系,而是“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的对应关系。

二、设置公务员职务级别的目的:

1、为公务员管理提供科学的管理基础。 2、增强职务与级别的激励作用。

(1)公务员职务序列过于单一,缺乏符合各类公务员成长规律的多样化的职务序列。 (2)晋升渠道单一,“职务本位”现象突出。 3、便于借鉴国外公务员分类制度的合理因素。

(1)职位分类制度与品位分类制度正在走向融合,而不是走向两个极端的“分流”。 (2)在两种类型的分类制度中,类别划分的标准可能各异,却都划分公务员类别。

(3)在两种类型的分类制度中,公务员的职务序列都是根据类别设置的。四是职务与级别的功能是有区分的。

42.试论我国现阶段公务员福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革的趋势。10-210 答:

一、现阶段公务员福利制度存在的问题: 1、福利制度比较陈旧,总体水平偏低。

现行的福利政策大都是改革开放以前或改革开放之初制定的,有的甚至还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制定的,制度过时、标准陈旧、明显不合理。 2、福利发放差距大和平均主义并存。 一方面,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等因素,造成了地区间、部门间、单位间的差距不断加大,这种差异近年来更有扩大趋势,如“权力部门”与“清水衙门部门”差距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单位内部享受福利与所担任职务和贡献大小基本不挂钩,平均主义严重,起不到应有的激励作用。

3、改革滞后,与各项制度改革不配套。 特别是住房、医疗、供暖等各项制度改革都在不断深化进行,福利制度却长期处于停滞状态,没有相应地进行调整,没有与工资制度改革相结合,改革相对滞后。 二、改革的趋势:

1、公务员法刚刚开始实施,公务员管理的许多单项法规和实施细则还没有出台,我国的各项制度特别是公务员管理制度都处在改革变化之中,所以福利制度的改革也只能谈谈趋势,还不能很具体。

2、改革福利制度要按照“完善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公务员激励和保障机制”的要求,将提高工资与改善福利相结合,坚持福利货币化、透明化、规范化的方向,实行合理的福利待遇,鼓励公务员长期为国家服务,使公务员的福利与现行工资制度相配套,与时代同步。

3、根据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福利制度也会有所变化,逐渐向满足公务员高层次的文化需求方面转变,使福利制度发挥出更好的作用。

40.试述我国设置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目的。3-40 答:

一、为公务员管理提供科学的管理基础:

1、职务是机关与公务员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根据; 2、职务设置是其他公务员管理环节的前提与基础;

3、级别和职务一样,可以识别公务员在机关中职位的高低,是确定公务员待遇的重要依据; 4、职务与级别设置是公务员管理的基础环节。要通过合理设置职务级别,健全职务级别制度,为公务员管理提供一个科学的管理基础和管理框架,使公务员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二、增强职务与级别的激励作用:

1、针对公务员职业发展渠道过于单一化的弊端,从实际管理需要出发,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改变单一化职务设置,为公务员提供多样化的职务序列;

2、重新定位级别功能,在职务晋升之外为公务员确立一条级别晋升的渠道,从而健全和强化激励机制,这也是建立健全职务与级别制度的根本目的。

三、便于借鉴国外公务员分类制度的合理因素,建立健全我国公务员的职务级别制度,可以借鉴国外公务员分类制度的合理因素和发展经验,将我国公务员职务级别制度建立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以职位分类为导向,同时吸收品位分类制度的合理因素,建构有中国特色的职务级别制度。

41.试述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内容。9-187 答:

一、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主要有以下: 1、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的回避是各国回避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2、直系血亲关系。

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在法律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另一种是指本来没有

自然的或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和血亲相等,如荞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这种情况称之为法律拟制直系血亲。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在法律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另一种是指本来没有自然的或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和血亲相等,如荞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这种情况称之为法律拟制直系血亲。 4、近姻亲关系。

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关系。目前,法律对“近姻亲”的范围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传统习惯,近姻亲关系应当包括配偶的父母和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及其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等。 二、公务员回避的形式 1、公务员回避的形式。

任职回避是指对有特定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的限制。 2、地域回避。

公务员地域回避,是指担任一定职务的公务员,为了公正履行职务,不得在亲属比较集中的原籍、成长地等任职。 3、公务回避。

公务回避,是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遇有法定情形,避免影响正当履行公务而进行的回避。

41.试述公务员录用中“公开考试原则”的内容。4-62 答:

(1)在我国公务员录用中,需公开的事项应有:录用考试的政策、法规要公开,不允许搞“内部掌握”,因为这容易给少数人搞不正之风开方便之门,侵害公民的民主权利; (2)录用考试的基本信息要公开,如时间、地点、科目、类别,报考部门的职位名称、性质、职责、缺员数量以及报考所需资格条件等。

(3)所公开的这些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以便使公民自己决定是否报考以及报考何种职位; (4)录用考试的方法和程序要公开,以便于群众查询;

(5)录用考试的成绩要公开,并及时通知应试者本人,同时要接受应试者询问; (6)录用结果要公开,以接受群众监督。

42.试论公务员申诉与控告的含义及其意义。12-238